2018年发展党员制度,最新发展党员制度
更新时间:2022-04-30 11:51:39 材料素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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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展党员制度,最新发展党员制度
2017年最新发展党员制度
一是实行入党积极分子“三推”制度。从入党申请人中,通过“三推”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群团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上级党(工)委批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二是实行发展党员“两票决”制度。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指导监督。
三是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都要将基本情况、培养情况、培养人意见以及支部讨论决定情况进行公示。
四是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度。党(工)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24个学时,并通过考试保证培训效果。
五是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培养教育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议研究,并充分征求纪检、信访、公安、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报上级党(工)委审核,才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六是实行发展党员政审制度。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七是实行发展党员谈话制度。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前,应指派党务副书记或专职组宣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及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八是实行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通过全程介入、过程写实,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详实记录,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流程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从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开始填写。
九是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发展党员执纪问责,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等违规发展党员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相关阅读:发展党员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5月,中央办公厅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主要有: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釆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3、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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