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2-05-31 23:15:18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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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1
一、本企业近两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经核查,本企业注册建造师 (注册编号: )无任何在建工程。
为维护张家港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张家港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运作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备案人员保持一致并到岗到位、履行职责,不擅自变更,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本企业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到位、不履行职责现象的。
本公司愿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并按照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6—36个月内不再参与张家港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二○**年 月 日
建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2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维护济南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济南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杜绝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济南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济南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要求,严格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切实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工作,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主动退出济南建筑市场。
承诺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建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3
为维护太原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太原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太原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监管。
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太原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太原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太原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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