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26 19:15:5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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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发43号)及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试点,参照《石家庄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单位。

  第三条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石家庄鹿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试点,开展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建设,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租赁平台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对租赁车辆进行统一购买。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采用社会化租赁专业作业车辆,统一由租赁平台提供车辆租赁保障。

  第二章租赁方式

  第五条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租车业务联系员,负责与租赁平台联系租车业务。

  第六条用车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专业作业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由租赁平台购买车辆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七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期限暂定8年,租赁期间区直部门各单位未经区政府审批不得更换新车。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服务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按年计费。

  第九条根据不同车辆标准,专业作业车辆租赁费暂定如下:

  遇有政策变化等情况,租赁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租赁费按经费渠道编入部门单位预算,其他费用不变、租用车辆的租赁费,由区财政代扣,统一付给租赁平台。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证件审核。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委托书、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如经办人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委托书与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平台对上述证件进行审核后分别建档。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租赁方与租赁平台签订《专业作业车辆租赁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租赁平台说明车辆状况,并经用车单位确认后,双方进行租赁车辆的交接。车辆交接后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车单位负责。承租期内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保养,以上有关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租赁平台应不定期核查车况,用车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车辆归还。合同到期,租赁平台检验后,办理还车手续。检查时承租双方对车辆状况存在异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等由用车单位负全责。

  第十六条用车单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租赁平台,待租赁平台验收车辆,租赁单位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租用专业作业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石家庄鹿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车辆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土资源工作服务,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

  车辆管理的原则是: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公务、统一调度;统筹兼顾、重点保障;高效低耗、安全行驶;责任到人,奖优罚劣。

  二、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实行归口管理,市局机关的所有车辆,统一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管理。

  (二)车辆的派遣、维修、油料供应、车辆审验、车辆保险、车辆档案管理、办理证、照以及驾驶员的审验等具体事宜,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负责安排办理。

  (三)车辆管理工作要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种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度。除值班车辆外,下班后,机关车辆应进入车库,没有车库的车辆按指定泊位依次停放整齐。

  三、车辆使用派遣

  (一)机关车辆管理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未经车队派遣,车辆不得随意外出。

  (三)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不作固定,实行统一调配使用。重点保证重大事项公务用车。其它用车,视情况统筹安排。

  (四)城区车辆使用原则上按业务归口相对固定,统一调配,以便协调使用。

  (五)各科室城区以外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审批单(紧急情况除外),送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车队视情况统一安排调度,同方向,同目地的'车辆能合并的应合并使用。

  (六)严格控制车辆外借和司机混开车辆,外单位用车经局长同意后,车队指派该车司机出车。个人私事用车,原则不做安排,特殊情况(干部及其家属危、重、急病)报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七)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经主要

  (八)出城执行公务车辆应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留。

  (九)大客车原则上只接送局职工上下班使用,如有它用须经局主要

  (十)本局车辆一律不准参加中、省、市纪律监察部门及局机关禁止的各项活动。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一)凡需维修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车队组织技术会诊,并由修理厂方提出维修

  (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应定期安排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到市局协议厂家维修,未经批准,未按维修程序擅自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指定以外的厂家进行维修的费用,市局不予报销。

  (三)出差在外车辆出现故障时,须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经局主要

  (四)机关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单车登记制度,对机关所有车辆要建立车辆行驶、耗油、违章、事故、维修档案,按时间顺序详细登记车辆的具体情况。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及维修费用、违章等情况进行公布、评比。

  五、车辆保险和审验

  (一)车辆在使用期内须连续购买车辆保险,不得中断,驾驶员要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由车管人员提出保险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的规定定期到确定的保险单位投保。

  (二)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车队、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完结后要从实填写《车辆肇事登记单》。

  (三)车辆的年审及驾驶执照审验,由驾驶员根据交管部门的规定,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下进行。审验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车辆定点加油

  机关车辆在市区内统一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凭车队加油单加油。市区外出车,因特殊情况需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向车队电话汇报后方可加油,回局后先登记后报销,油料的购置,由车队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购油计划,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七、车辆驾驶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专业驾驶员驾驶,专人专车,严禁车辆混开,严禁无照和违规驾车。

  (二)临时驾驶员的'使用,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办公室共同商定,报经主要

  八、驾驶员的管理

  (一)机关车队负责机关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驾驶员必须热受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受护车辆,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要热情周到,文明礼仪,经常保持车辆整洁,自觉维护国土形象。

  (三)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超速行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带病出车。主动接受车管和交通部门的管理。

  (四)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观念。不得擅自出车,不得无故误车,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五)临时驾驶员实行骋用制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合格后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九、驾驶员差费,过桥过路费及劳动保护

  (一)驾驶员差费按派车单报销,大客车驾驶员每月补助叁佰伍拾圆(包括洗车费),省内高速路实行“三秦通”交费卡,省外和一、二级公路实行现金交费,按月及时报销。

  (二)驾驶员每人每月配发手套一双,肥皂一块,毛巾一条。

  十、责任与奖惩

  (一)车辆发生肇事,驾驶员要设法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车队,不得擅自处理和逃离现场。

  (二)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罚款,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者,取消驾驶员安全奖及年终当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凡私自出车、出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丢失的一切责任、损失、费用等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酒后驾车肇事,除由驾驶员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收回车辆,属在编人员,停止驾驶半年到一年,临时人员,予以辞退。

  (五)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给予安全奖励。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3

  为加强本系统的车辆管理,更好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的管理权限

  1、局机关所有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供油等统一由局办公室进行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分管办公室领导负责核准;各二层机构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供油等统一由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管理,由分管办公室的副职领导负责核准。

  2、所有的车辆钥匙由专职驾驶员保管一套,其余分别由局办公室和各二层机构分管办公室的'副职领导保管,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条车辆的停放、保管

  1、所有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专职驾驶员(办公室)妥善保管。

  2、车辆必须停放在统一的指定地点,因事不能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应停放在安全的停放处。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搞好安全防范,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自负。正常业务用车、重要工作用车、出差用车应按时返回待用,并及时将钥匙交到办公室。

  3、出差、下乡的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如外单位借用本系统车辆,须经局长批准,且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过桥过路费、油费一般情况下由借车方负责。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驾驶员或办公室人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本系统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刷卡加油,用车时由办公室按实际里程数计划供油,并进行登记备查,由专职司机按计划量加油,因特殊情况,在外加油的须报办公室登记。每月末由财务人员统计实际用油量与办公室用油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如出入较大,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出差、下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公后私的原则,统筹安排。

  2、派车程序:①工作用车,先由经办人填写统一印制的《出差及用车审批表》并由办公室主任(二层单位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统一进行安排、调度。未经办公室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②司机必须凭办公室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本系统工作人员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申请,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和驾驶员,油费、过路(桥)等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四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2、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果断处理。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制动、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更换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专职驾驶员必须先填写维修报批单,经办公室核实,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如修理费超过1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审批。修理时由办公室人员和专职驾驶员共同讨价,由财务人员会同专职驾驶员结算。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证实后方可维修,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予报销。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5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内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事故,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按照《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车辆制度。

  第一条: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到校。

  第二条: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三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在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四条:教职工驾驶的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不允许发动行驶。

  第五条: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一定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五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和试车、练车,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六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一定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七条: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时必须减速,按要求在指定地方停放。

  第八条:因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责任人自己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6

  一、机关公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个人无权直接派车,需要用车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优先保证机关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长途客车或火车;多人同时到一个地方出差,尽可能安排同乘一辆车。

  三、司机出车必须凭办公室出具的派车单,如遇特殊情况,应电话告知车管人员,回来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四、车辆维修由司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

  五、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开具加油通知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车人应签署意见,报销之前应先到办公室办理加油登记手续。

  六、车辆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盗和损坏;严禁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七、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

  八、对司机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两年发放一次劳保工作服。

  九、车辆维修和加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汇报一次。

  十、严禁出借单位车牌及有关凭证。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7

  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工程机械、车辆的租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机械、车辆租赁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生产技术部;现场安全使用责任为使用单位,租用单位的中层正职或受委托的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监督检查部门为安全质量部。

  第三条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况,需租用工程机械、车辆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租用机械申请单》,注明所用车辆的种类、吨位及用车时间、用车期限、用车地点和用车工作内容、现场负责人等。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租车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租用。各单位用车结束后,现场负责人要按实际租用情况认真填写《车辆运行工作单》。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租用工程机械、车辆时,需检查其各种证件、手续、保险等应齐全有效,车辆技术性能、车况良好。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必须各种证件齐全有效。驾驶技术熟练,吊卸物体平稳、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车辆应自备各种绳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要对租用的车辆作业过程严格监控,要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并确保一人指挥,禁止多人指挥,现场安全员对现场作业负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所租用车辆必须听从所用车单位领导、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并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和集团公司、动力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不能盲干、蛮干。起重作业要严格执行“三三制”。即:起钩离地30厘米,稳钩3秒,人离吊物3米以外。

  第九条租用的'车辆现场作业时,由于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当、不听从指挥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因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违章指挥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负责。对租用的车辆在路途等非作业时间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要定期对租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回访、评价。对手续不全、性能低劣或驾驶员操作不熟练、不听从指挥的不准继续租用。

  第十一条租用的工程机械、车辆原则上以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机械、车辆为主。价格要合理、透明,随社会市场的价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浮动。

  第十二条租用的工程机械、车辆,费用结算以工作时间为准,不包括路程时间。

  第十三条租用车辆的费用结算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包括租用车辆申请、审批手续、车辆运行工作单等,核实无误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才能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违犯本规定其中之一条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8

  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五条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

  第六条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因公司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

  (二)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

  (三)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

  第九条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

  第十条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外租车辆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评定合格供方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尽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区外租摆渡车辆

  (一)景区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综合部汇报,并提出接待计划和用车申请。

  (二)景区旅游旺季期间,综合部指派专人在每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观察场镇街道人流量,并将情况汇报综合部经理。

  (三)综合部经理同景区管理处主任沟通景区内部车辆能否满足游客转运需求。对景区自备摆渡车无法满足转运需求时应外租车辆进行转运,其它时段禁止外租车辆。

  (四)由景区管理处提出租车申请,综合部审核,景区经理批准。

  (五)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外租其他车辆

  (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人员、人数和线路;

  (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

  (四)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私车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和线路;

  (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

  (四)将《车辆派遣表》作为报销附件。

  (五)其他规定

  1、外出办事应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

  2、私车车主擅自借车与他人外出办公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私车主自行承担;

  3、违反本制度前提条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无关;

  4、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或车主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驾驶员,并报行政部或综合部备案。

  第十七条费用标准

  (一)私车公用外外租车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私车公用费用标准

  1、油料费和磨损费:公务用车的油费由公司承担;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费0.7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乡村公路):油费1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4元/公里发放;

  2、停车费和通行费:外出办公停车费和通行费由公司承担,凭票报销。

  3、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费用报销

  (一)合同约定外租车辆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执行;

  (二)私车公用费用报销

  1、私车公用车辆出车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写启用里程数和回到公司里程数等内容,把审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综合部经理审核私车公用的公里数;

  2、驾驶人凭经审核后《车辆派遣表》和报销凭证、正式发票等到财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报销;

  3、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填《用车申请表》,无审批完整的《车辆派遣表》,财务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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