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6-16 17:15: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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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全系统各级监管机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州)药品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队)。
三条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与省局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系统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章目标制定

四条目标分为度工作目标(业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专项目标和督办目标。
五条目标制定:
(一)度工作目标依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目标任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业务任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工作报告和各单位、处(室、队)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度目标总分值为分。
(二)专项目标依据省政府下达的专项目标,省局党组会议或主要领导确认的专项任务制定(包括省局下达给市(州)局的试点任务);单项目标分值上限为分。
(三)督办目标依据省局党组会议所定重要事项由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制定督办目标;单项督办目标分值上限为.分。

三章目标运行

六条目标的运行监控实行半小结、终总结。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对度工作目标实行半检查、抽查和终全面考核,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督查。
七条专项目标、督办目标运行的监控按照目标时限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随机检查

四章目标考核

八条目标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奖惩逗硬”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九条目标考核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承担,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条考核内容:
纳入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四好”活动情况;
(二)党风建设廉政目标完成情况;
(三)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专项目标完成情况;
(五)督办目标完成情况;
(六)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十一条考核方法:目标考核实行半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终全面考核的方法。
(一)半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当月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处(室、队)对上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对省级目标的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只重原始材料。
(二)终全面考核。当月中旬,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处(室、队)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十二条各被考核目标责任单位和处(室、队)须认真准备度考核材料,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如实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按规定的时间(当月日前)和要求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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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综合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五章计分原则

十四条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实行非百分制。
(一)各单位、处(室、队)承担的度工作目标的基本分为分。
(二)各单位、处(室、队)度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三)目标计分实行四级计分:、超额或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分;、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完成目标任务%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以下,计分。
十五条加分。
(一)对度工作目标中的量化指标超额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为该目标基本分的%。对非量化指标高质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国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肯定的分别以该目标基本分的%、%、%。
(二)专项目标、督办目标按目标设定分值加分。
(三)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分、.分、.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四)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分别加.分、.分。加分依据以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和批示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件加.分。
(六)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从大局、政令畅通,但因目标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单位和处(室、队),如当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可以提出.—分的加分建议,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处(室、队),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可按—分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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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减分
(一)未完成目标项目的,有核定的该项目标基本分为基数,完成量%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量%以下,该项目标计分。
(二)未完成专项目标、督办目标的单位和处(室、队),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设定分值减分。
(三)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分。
(四)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单位和处(室、队)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扣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省局党组审定。

六章目标调整

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经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确认报请省局党组审定,允许调整目标: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调整的目标项目;
(二)局党组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项目。
十八条需调整目标应在当月日前书面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陈述调整目标原因,过期不予认可。经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七章奖励和处罚

十九条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条目标考核得分在省局机关处(室、队)前名、市州局前名、直属单位前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的,视为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省局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条目标管理奖金的计发。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府计发范围的单位由省局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章附则

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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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计分原则

十四条 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实行非百分制。

(一)各单位、处(室、队)承担的度工作目标的基本分为分。

(二)各单位、处(室、队)度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三)目标计分实行四级计分:、超额或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分;、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完成目标任务%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以下,计分。

十五条 加分。

(一)对度工作目标中的量化指标超额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为该目标基本分的%。对非量化指标高质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国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肯定的分别以该目标基本分的%、%、 %。

(二)专项目标、督办目标按目标设定分值加分。

(三)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党中央、xx,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分、.分、.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四)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分别加.分、.分。加分依据以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和批示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件加.分。

(六)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从大局、政令畅通,但因目标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单位和处(室、队),如当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可以提出.—分的加分建议,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处(室、队),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可按—分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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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 减分

(一)未完成目标项目的,有核定的该项目标基本分为基数,完成量%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量%以下,该项目标计分。

(二)未完成专项目标、督办目标的单位和处(室、队),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设定分值减分。

(三)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分。

(四)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单位和处(室、队)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扣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省局党组审定。

六章目标调整

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确认报请省局党组审定,允许调整目标: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调整的目标项目;

(二)局党组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项目。

十八条 需调整目标应在当月日前书面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陈述调整目标原因,过期不予认可。经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七章奖励和处罚

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条 目标考核得分在省局机关处(室、队)前名、市州局前名、直属单位前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的,视为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省局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奖金的计发。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府计发范围的单位由省局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章附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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