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6-16 17:09:5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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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一章总则

  一条根据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中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精神,为贯彻落实《青团交通厅基层组织条例》,结合物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中国产主义青团是中国产党领导的先进青的群众组织,公司各级团组织是各族青职工在实践中学习产主义的党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委和行政联系青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物业公司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三条物业公司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四条物业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以产主义精神教育青,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各族青职工,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产主义事业接班人。

  五条物业公司各级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为主,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接受行政领导的指导和帮助。

  六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青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青职工进行基本路线和基本国情的教育,经常对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同理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

  (二)教育各族青职工明确认识,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资级自由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引导青职工增强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反和平演变斗争的信念。

  (三)在青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学雷锋、学赖宁的活动,组织青少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

  (四)教育青树立“改革创新,团结进取,热情守信,优质高效,争当一流”的企业,激发各族青振兴企业,爱厂、爱岗位的热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了解、掌握、研究、反映青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青日常的思想工作。

  七条贯彻行政领导经营管理决策,发动青积极配合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工作,支持物业公司实现经营责任目标,为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多做贡献。

  (一)组织青职工学习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开发智力资源,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青施展聪明才智创造条件。

  (二)组织青开展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成绩,开展突击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三)在青中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建议、小改造、小设计、小革新)、“双增双节”及“优秀青班组”活动,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

  

  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八条关心青职工的利益,为青职工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职工的意愿,维护青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有益的青社团活动,建立青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特点的丰富多采的文体等活动,促进青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指导和帮助青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提倡“勤俭节约,婚事简办”,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九条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员管理,提高团员意识,实行目标管理,使厂青团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目标化。

  (二)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员每月政治学习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小时,青不得少于小时。积极开展“合格团委和合格团支部”的双合格争先创优活动。

  (三)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厂属各团总支、支部书记,每不少于一周时间的脱产培训,其它团支委每不少于天脱产培训。

  (四)按新团发[]号文件,按时按比例交纳团费。

  (五)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加入中国产党。

  二章工作职权

  十条公司团委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是党员且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有关的会议;不是党员的,有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其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企业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对基层团支部的团干部的奖惩、任免及使用,有考核和参加意见的权力。

  (三)公司团委书记参加企业教育委员会,调资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奖金评定委员会,分房委员会和体协会等工作。

  十一条基层团支部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支部书记可列席参加党支部有关会议。

  (二)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小组和职工代表小组工作,参加与基层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本单位调资领导小组,参与奖金评定,先进评审等工作。

  十二条公司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各时期的中心任务,布置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由团委决定,基层团总支、团支部领导班子,由基层党支部审批,报公司团委批准,方可行使职权。

  (三)公司团委有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权。

  (四)公司团委有表彰团内先进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十三条公司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团委每月对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反馈所在单位党支部。

  (二)受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委托,考核基层党支部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工作,关心青成长的情况。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

  

  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三章团组织调协和团干部

  十四条公司团委工作人员按定设置。团委专职干部至少按企业三十五岁以下青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配备,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厂团委办公是厂青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厂青团委员会通过厂团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

  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

  十六条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单位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七条团支部书记每月至少应有三天专门从事团的工作时间,由不能脱产,可由基层单位补贴三天标准工时,平时外出开会,由团委开据“工时补贴单”,团支部书记享受高于生产班长(或业务组长)的待遇。其补贴工时和待遇由团委根据支部书记完成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享受此待遇。

  十八条团的经费来源。

  (一)团员交纳的团费留用部分。

  (二)根据月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精神,自筹经费。

  (三)按自治区团委[]号文件,企业单位团委可按三十五以下青工每人每四元,从企业财务部门初一次性划拨出来,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所属从业青人数,按上述要求从劳动服务公司财务部门每一次性拨给所在单位团支部。

  十九条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四章团的管理

  二十条团员由所在团支部直接管理,团支部应建立《团员花名册》、《青花名册》的订记制度,团员的发展、登记、注册、考核、统计、奖惩和办理离团、退团手续等是团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自费出国探亲、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团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保留团籍”的退团手续。

  二十一条基层团支部的活动,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每月不少于二次,团课每季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至少一次,每两对团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二十二条公司团委授予的“先进团支部”、“优秀青班组”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集体,公司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五章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二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定期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提请党组织至少每两次讨论研究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大型青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应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青作为选拨或提拨干部的对象。

  二十五条各级青团组织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主动争取行政领导经常关心和支持青团工作,以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条各级青团组织在开展工作中,要主动地与党政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方支持,党政部门也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六章附则

  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二十八条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属公司团委。

  二十九条本细则已经公司党委批准,从XX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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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八条 关心青职工的利益,为青职工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职工的意愿,维护青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有益的青社团活动,建立青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特点的丰富多采的文体等活动,促进青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指导和帮助青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提倡“勤俭节约,婚事简办”,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九条 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员管理,提高团员意识,实行目标管理,使厂青团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目标化。

  (二)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员每月政治学习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小时,青不得少于小时。积极开展“合格团委和合格团支部”的双合格争先创优活动。

  (三)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厂属各团总支、支部书记,每不少于一周时间的脱产培训,其它团支委每不少于天脱产培训。

  (四)按新团发[]号文件,按时按比例交纳团费。

  (五)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加入中国产党。

  二章 工作职权

  十条 公司团委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是党员且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有关的会议;不是党员的,有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其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企业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对基层团支部的团干部的奖惩、任免及使用,有考核和参加意见的权力。

  (三)公司团委书记参加企业教育委员会,调资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奖金评定委员会,分房委员会和体协会等工作。

  十一条 基层团支部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支部书记可列席参加党支部有关会议。

  (二)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小组和职工代表小组工作,参加与基层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本单位调资领导小组,参与奖金评定,先进评审等工作。

  十二条 公司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各时期的中心任务,布置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由团委决定,基层团总支、团支部领导班子,由基层党支部审批,报公司团委批准,方可行使职

  权。

  (三)公司团委有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权。

  (四)公司团委有表彰团内先进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十三条 公司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团委每月对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反馈所在单位党支部。

  (二)受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委托,考核基层党支部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工作,关心青成长的情况。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三章 团组织调协和团干部,

  

  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十四条 公司团委工作人员按定设置。团委专职干部至少按企业三十五岁以下青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配备,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厂团委办公是厂青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厂青团委员会通过厂团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

  十五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

  十六条 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单位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七条 团支部书记每月至少应有三天专门从事团的工作时间,由不能脱产,可由基层单位补贴三天标准工时,平时外出开会,由团委开据“工时补贴单”,团支部书记享受高于生产班长(或业务组长)的待遇。其补贴工时和待遇由团委根据支部书记完成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享受此待遇。

  十八条 团的经费来源。

  (一)团员交纳的团费留用部分。

  (二)根据月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精神,自筹经费。

  (三)按自治区团委[]号文件,企业单位团委可按三十五以下青工每人每四元,从企业财务部门初一次性划拨出来,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所属从业青人数,按上述要求从劳动服务公司财务部门每一次性拨给所在单位团支部。

  十九条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四章 团的管理

  二十条 团员由所在团支部直接管理,团支部应建立《团员花名册》、《青花名册》的订记制度,团员的发展、登记、注册、考核、统计、奖惩和办理离团、退团手续等是团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自费出国探亲、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团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保留团籍”的退团手续。

  二十一条 基层团支部的活动,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每月不少于二次,团课每季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至少一次,每两对团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二十二条 公司团委授予的“先进团支部”、“优秀青班组”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集体,公司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五章 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二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定期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提请党组织至少每两次讨论研究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大型青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应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青作为选拨或提拨干部的对象。

  二十五条 各级青团组织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主动争取行政领导经常关心和支持青团工作,以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条 各级青团组织在开展工作中,要主动地与党政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方支持,党政部门也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六章 附 则

  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二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属公司团委。

  二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公司党委批准,从XX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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