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更新时间:2022-06-16 16:43: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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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二条 干部考勤是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条 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四条 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五条 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六条 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七条 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龄(男周岁,女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龄(男周岁,女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天(含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八条 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九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天。
㈢妊娠不满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天;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天;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十条 休假
㈠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及以上的,每休假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不再(或减半)享受休假:
⑴上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事假累计超过天;
⑶当病假累计超过天;
⑷当病、事假相加超过天;
⑸当产假超过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享受了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度的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限的周后,从次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假期。当休假当享受,不能跨使用。
㈣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十一条 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天;如因工作需要,当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探亲一次,假期为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可探亲一次,假期为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已探过父母的,四从下一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天。
㈣在当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享受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不享受探亲假。
十二条 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十三条 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全累
计超过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十四条 工资待遇
㈠符合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个月的,从三个月起,工作限不满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工作限满,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个月的,从七个月起,工作限不满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工作限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事假累计天以下(含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当事假累计超过天以上的,从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累计病、事假满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累计超过个月以上的,当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累计旷工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个
月度考核奖;全累计旷工超过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十五条 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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