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6-16 15:30:2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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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章印章的刻制
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五条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三章印章的管理
七条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九条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十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四章公章的使用
十一条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十二条 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所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十六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
十七条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五章附则
十八条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九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条本办法自XX月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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