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6-16 14:53: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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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要做到“三公开”,即:公开评定条件、对象和救助内容。村民委员会要将评定对象张榜公示天,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然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
十四条 每由县民政局编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⑾夭普?帧⑾孛裾?趾椭菖┐逡搅凭戎?旃?腋鞔嬉环荩?砍跎蠛艘淮巍?
六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分为每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和患大病住院救助两种救助方式。
㈠每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的费用,其救助标准为:
.五保户:每人每救助元;
.因病、因残致贫家庭:每人每救助元;
.其他原因致贫家庭:每人每救助元。
㈡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按下列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五保户住院治疗,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不超过XX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的最高救助限额为元。住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医药费在元内的,一次性救助医药费的%;医药费在元(含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应负担医药费用的%。住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药费在元内的,一次性救助医药费的%;医药费在元(含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医疗费的%。
七章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㈠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本度所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医疗费用发票、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经村民评议小组评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㈢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手续和医疗救助资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由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代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月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统计月报表报县民政局。
八章 农村医疗救助服务
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诊治,由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在规定的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和公平。
十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九章 配套政策
十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到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指派专人照料。
十章 监督
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张榜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监察、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十一章 罚则
二十二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章 附 则
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可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暂行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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