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2-06-16 16:48: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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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XX]号文件转发的《平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三条司法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二章政治业务学习

  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六条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小时。

  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三章所务会议

  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司法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县局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十条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

  (二)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财务开支项目;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一条所务会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十二条司法所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例会应当就如何解决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四章业务开展

  十三条司法所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十四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正确处理与基层综治、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

  十六条司法所开展工作所需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五章请示报告

  十七条司法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追究所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将全、半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司法所长终应当向县司法局述职。

  十九条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所长请示,所长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

  二十条司法所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传达落实。

  六章内部管理

  二十一条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二十二条所长应当定期检查所内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向所长报告,所长出差向县局主管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保持联系。

  二十四条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毁损报废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应当做到证照齐全,并办理保险等手续。

  二十五条司法所文字稿件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上报的文稿,应按格式要求打印。

  二十六条司法所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两所印章不得混用。

  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局的检查监督。

  七章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

  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十一条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八章设施装备

  三十四条司法所正门应当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两块相同大小的长方形竖式白底黑字标牌,一块上书“泾川县司法局××司法所”字样,一块上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律服务所标牌。

  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设办公室、调解室(庭)、档案室,各办公室应当有相应醒目标牌。调解室(庭)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配有必要的办公桌椅,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三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上墙规章制度牌匾。,

  

  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九章作风纪律

  三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活动。

  四十条司法所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每周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服务不少于次。

  四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公仆意识,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四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六不准”,严禁吃、拿、卡、要和收受当事人财物。

  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

  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增强其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四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

  十章考核奖惩

  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初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考核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四十七条司法所应当赋予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逐项打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四十八条司法所考核采取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度考核根据县局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基层股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四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公开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五十条县司法局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十一章公开监督

  五十一条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及各项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五十三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章附则

  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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