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7 02:21:1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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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规定

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章 请款报销程序

二条 请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公司领导出国费用及日常费用支出须经总经理签字;

(二)各部门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经部门主任签字后,才能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条 请款审批手续

(一) 请款人员因公需要领用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主任初审签字;

(二) 请款人员执“借款单”到公司总经理处审批;

(三) 请款人员执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确定是否予以支付。若支付,经会计制单、审核,由出纳按照批准金额予以支付;

(四) 请款人员请款后必须及时报销。借款不得超过天,差旅费借款必须在返回公司上班之日起天内报销。

四条 报销管理程序

(一)请款人员在任务完成之后要及时报销,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事由和用途,并附原始单据和发票,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报账;

(三)会计人员对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予以复核;

(四)报销人执复核后凭据和报销单到出纳处核销(由双方当面对“借款单”剪角为凭);

(五)请款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还应附验收单。

三章 差旅费报销程序

五条 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一) 坐车船的规定:原则上公司领导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及飞机,其余人员出差火车路途时间小时以内一律乘坐火车硬席、卧铺及轮船三等舱,超过小时、并且确实工作需要乘坐飞机者,必须事先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特殊情况要由总经理批准;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规定:公司领导及具备享受乘坐软席车的人员,住宿

费标准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标准客房,一般人员不应超过元/日;与高一级领导一同出差,可按高一级领导同星级标准执行;参加会议人员凭会议通知单及相关票据实报实销;

(三) 出差住勤补助:工作人员出差外地的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元,特区补助标准为元(按实际天数计算),参加会议人员凭会议证明报销;

(四)夜间乘火车补助规定:出差期间在夜晚(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

间,在车上过夜小时以上)未坐卧铺的,发给夜间乘车补助费,其标准为:按夜间乘坐慢车硬座或直快列车硬卧票价的%发给乘车补助,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座票的%发给乘车补助;乘卧铺者,不予补助;

(五)白天和夜间的划分:早六点至晚八点为白天时间,其余时间为夜间

时间。白天行车超过小时者,按一天计算补助;不足小时满小时者,按半天计算补助;不足小时者,当天不计算住勤天数。白天行车以及夜间行车不超过小时者,不准购买卧铺,连续乘车的时间超过小时者除外。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小时的,每人每夜按伙食补助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规定

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规定

(六)关于私事绕道的报销规定: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公司领

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所发生的车船票,一律按直线距离报销,多开支的

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放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一切补助费;

(七)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及业务招待费经公司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后报销;

(八)其他费用报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章 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程序

六条 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管理的规定

(一)报销标准

.交通费报销标准

()部门主任、副主任每月不得超过元;

()广告部征集人员每月不得超过元;

()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事每月不得超过元;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定报销金额。

.通讯费报销标准

()员工通讯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元;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定报销金额。

(二)报销范围

.有私车可按上述标准报销油票,但不报出租车票;

.若无特殊情况,跨月出租车票、通讯费不予报销;

.节假日出租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各部门

主任批准后给予报销);

.因公外出应经部门主任核准,否则不予报销。

五章 报销时间规定

七条 报销时间

(一) 每月日—日为报销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过期未报销的部分当月不再予以报销。借领支票一周内报销,差旅费借款在回公司上班后天内报销,限额支票天内报销;

(二) 周一、三下午财务部进行内部核算,不办理请款报销查账等业务。

八条 报销办法

(一) 本人填写好报销单,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交部门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专人汇总统一交到财务部;

(二)财务部按照规定核审后予以报销。

六章 附 则

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