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6-16 22:08: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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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制度

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制度
()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再就业的党员,要按就近原则将组织关系转接到社区党组织。
()对暂时不能转接到社区党组织的,原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党”。
()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在待业期间,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党组织或某民政局、人才中心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对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和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党员就业后,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要本着立足实际、灵活掌握、发挥特长的原则,抓好特殊类型党员教育管理。
()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关心特殊类型党员,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对于个别作用发挥不好、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经多方工作仍无改进的特殊类型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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