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5 23:45:06 德燊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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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1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2
第1条按规定审批商品进退场手续。
第2条导购员积极掌握商品知识。
第3条杜绝场外交易现象、体外循环现象,严禁私压顾客货款、货品,严禁代客交款。
第4条检查商品缺码断号,及时上报补充货源。
第5条检查本商场所销售商品的质量、包装、吊牌、内外标、厂名厂址等是否齐全。
第6条商品陈列整齐、破损的.商品及时进行修补,无法修补的商品报到组长,组长登记并提醒退换或调整。
第7条商品需要调换顾客必须携带当日销售小票,调换日期7天,退货日期3天。(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商品完整、商标、吊牌齐全)退货由组长签字确认,款台保留退货红票。
第8条部门对过季商品要及时督促撤换。
第9条随时对本商场商品价签进行检查,对填写不规范、摆放不到位的情况立即整改。
第10条认真检查商品编码,制止未编码商品的销售。
第11条商品一货一码,不能混用商品编码,严禁新商品使用旧码和旧商品补货重新申报新码,不准出现重码。
第12条商品在销售中严禁串码销售,不允许空退蓝进。
第13条商场所经营商品不准带出场外,对于私自带出商品将处于本商品售价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本部组长负责连带责任。
第14条单件,单色,单码的商品不允许借他人穿着。如出现类似情况影响正常经营销售,借出商品方以全额付款。
第15条商品交接到其他部门:
1、财务出具需要交接的商品明细。
2、三方核实与库存相符并签字,明细财务留存一份各组留存一份。
3、有差异立即查找出原因。
第16条随时检查库房商品及杂物的摆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3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鞋类仓库、服装类仓库、配件仓库和残次品仓库的管理。
二、职责
1、商品部是仓库的主管部门;
2、仓库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负责产品的标识、贮存和保护,入库、出库控制;
3、财务部有对仓库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管理要求
1、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商品的明细账薄和台账,合格品、残次品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百胜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百胜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百胜系统中商品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百胜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商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商品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二者一致。
(4)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商品部及财务部,以便及时加以处理。
2、入库管理
(1)商品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办理入库手续。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商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项目;如发现商品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签收手续。
(3)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必须由负责残次品的相关人员填写退回仓库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办妥后的入库单由保管员、商品部、财务部各存一联记账。
3、出库管理
原则:先入库,再出库。
期货发放:根据客户及各自营店铺的期货订单分配发货;
补货:根据实际库存量进行分析,做到合理性分发,确保各店铺供货的均衡。
送货:送货司机必须根据仓库安排的送货数量及单据,准时、准确、安全、无误的送往到达目的地。并保存好相关单据。
4、贮存管理
(1)仓库根据鞋类、服装及配件的特点,设置清洁、干燥、通风、运输条件较好的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货架;
(2)所贮存产品按规格型号分区域放置,合理有序,防止损坏。对温度、湿度和其他条件比较敏感的物品以及易燃物品应单独存放并配备适当的'防护措施,加以特殊标识,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和防火措施;
(3)仓库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并时刻关注库存情况;在配发货及补货时应灵活处理断码商品,预防存放断码商品现象。
(4)仓库管理人员对于积压商品必须及时上报,并妥善保管贮存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准确。
(5)盘点:每半年一次大盘点;对“当季度商品”可进行针对性的盘点;每月配合财务部进行临时性抽盘。盘点应认真做好记录,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查找原因,采取对策。
5、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必须确保报表、电脑系统及实际库存的数据保持一致准确;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
(3)、库存商品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发现商品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4)、根据不同类别,类型分库分区,保管要做到商品数量清、规格清;摆放整齐、库容整齐;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6、考核(与当月工资挂钩)
考核对象:主管级及以下级别人员
考核周期:每月
考核标准及办法:按照《仓库管理员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表》实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 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以天津市为例)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5
为了保障商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本着为厂家着想,为顾客负责的原则,特此规范货品检查程序:
一、所有进场货品必须先经过商检口岸接受货品检查,方可上货,在无商检书面备案的情况下,严禁货品上柜后再补检。
二、新进场品牌初次上货;货品数量大(整箱、不易打开包装、开包后难以搬运);或厂家委托外地货运公司送货(厂家不在场)不便开包情况下,可由厂家委托人、楼层业务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到商检口岸书面备案,经商检许可后先上柜,在两小时内按抽检要求提取相应数量货品到商检口岸补检。未经商检口岸或未经商检口岸备案上货的,每次罚款50元。
三、商检检验方式为抽检,抽样比例为:
a)30件或低于30件的'货品实行全检,
b)超过30件低于100件的货品,按货品数量的50%且不少于30件实行抽检;
c)100件或100件以上的货品,按货品数量的30%且不少于50件实行抽检;
四、商检时,供货商必须主动打开包装箱,主动出示货品接受检查。严禁供货商在无楼层业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或商检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货品经其它通道任意调换。
五、《非自营商品进店登记表》由供货商上货前填写,需将货品的品牌、货号、数量、单价、产地等填写清楚,并在主管一栏中签字,在商检时随货出示。
六、商检员在验证货品价物相符、数量相符、标识相符,货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在审核一栏签字生效。柜组人员验收货品无误后,在收货人一栏中签字生效。补货、退货均要求交录入两联《非自营进店登记表》,分别由录入留存一联,转会计部一联;新品初次上货要求交录入三联,其中一联在记录新品编码后返还柜组。
七、货品退货必须货随单走。先由楼层经理在红退《非自营进店登记表》主管一栏中签字,再经商检员核实数量、编码后,方可退货。退货数量大于80件者,楼层业务经理、综合业务部部长签字,方可办理。严禁先退货后补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除品牌撤场外,严禁供货商将已商检退货的商品滞留在柜组内。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6
为了使xx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 xx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 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 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价格管理制度。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存货范围
第三条存货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的范围的确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存货物资,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四条存货的分类:
(一)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主料、辅料、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工程配件、汽车配件、办公劳保用品、卫生用品、外购半成品、燃料等;
(二)产成品:指已生产完工并已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三)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经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和已经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半成品、尚未缴库的产品等;
(四)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五)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状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第三章存货管理
第五条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原材料、包装物、周转材料等采购归属供应部门管理,保管归仓库;
(二)产成品、外购产品归仓储科管理;
(三)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归生产部门管理;
(四)各职能部门使用的'存货资产,实物、台帐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抽查,帐、卡、物必须保持一致。
第六条仓库分类:按存货性质分类,并要求与集团信息化系统对应。仓库的具体分类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存货代码管理:为便于集团对存货的统一管理,适应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集团对子(分)公司同种规格同种存货编制同一代码,同种存货不同规格应编制不同的代码,由集团信息化小组编码人手册,新增的存货代码由编码人员及时确定。
第八条存货上下限:子(分)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各类存货最大库存量和最小库存量限额,保证存货的合理储备。
第九条存货超储积压:存货库存超过公司规定的期限和限额为超储积压,对超储积压存货要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存货的购进:
(一)存货入库时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一式三联入库单,并经采购、质检签字,一联交财务入账,一联留仓库保管员登记实物台账,一联作收货回执;
(二)存货入库时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问题,仓库保管员必须在入库单上注明应收数、实收数、破损数,并根据品管意见落实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购进主料、辅料、包装材料、燃料、其他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附有关部门或外部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存货的领用、发出:
(一)存货领用,必须填开出库单,并经领用部门负责人、仓储部负责人审批后发货;
(二)存货出库时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一式三联出库单,一联交财务入账,一联留仓库保管员登记实物台账,一联作收货单位回执;
(三)外单位和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部门领用存货必须填开调拨单,经收货人签字确认后凭调拨单发货,每月末财务部门凭对方确认的调拨单开具发票。
第四章存货计价
第十二条存货购进计价:
(一)购入存货,按买价加上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加工费用等计价;
(二)自制的存货按制造成本计价;
(三)委托加工的按照耗用的材料加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以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值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以发票帐单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费用计算,无发票帐单的,以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值计价;
(七)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十三条存货发出或领用:部门领用或发出存货(包装物除外),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实际成本,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四条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之间提供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劳务,一律以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不明确和不清楚的,由集团财务部门制订。
第五章存货盘点
第十五条存货的期末盘点:
(一)日常盘点:子(分)公司财务对预冷库每周清盘一次,急冻库、冷藏库每月清盘一次(每月盘点品种和数量不得低于80%),产成品每月进行盘点、其他存货每月进行抽盘;
(二)年终盘点:年终前所有存货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如实施全盘确有困难,应呈报财务管理中心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三)盘点注意事项:
1、盘点日,参加盘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并根据本身工作职责作好准备;
2、存货盘点时会计人员应准备好盘存表等资料;
3、盘点表所有栏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任;
4、部门或公司总经理指定参加盘点人员中一名为主盘点人,其他人员在盘点过程中服从统一安排;
5、通过盘点,发现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根据盈、亏总额落实相关人员赔偿责任,并书面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四)盘存报表:
1、盘存报表应由参盘人员签字确认;
2、盘存报表及处理结果,报送集团集团财务部与该公司、部门总经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仓储部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清理:
(一)保质期过半的存货,应及时报告,并做好压库清仓工作;
(二)贬值、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清理并适当处理;
(三)财务每期根据成本与市价高低计算存货跌价准备,对子(分)公司总经理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总裁室或其授权部门负责修订、修改和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经集团总裁室签批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8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机构:明确展销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监督单位等,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2.策划和筹备:制定展销会的策划和筹备方案,包括场地布置、展品展示、宣传推广、活动安排等。
3.安全保障:加强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包括场地安全、人员安全、展品安全等方面。
4.经费管理:合理规划和管理展销会的经费,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5.参展商管理:加强对参展商的管理,包括参展资格审核、参展合同签订、展品质量管理等方面。
6.展销效果评估:对展销会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展销会的质量和效益。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9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展销会策划和组织
展销会的策划和组织需要根据目标受众、展品类型、场地大小、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要明确展销会的目标和主题,确定展位数量、布局和参展费用等细节。
2.展位分配和销售
展位分配和销售需要根据参展商的申请和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参展商需要支付展位费用,并遵守展销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展品准备和布置
参展商需要准备展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布置展位。展品需要符合展销会的主题和目标受众,并进行必要的包装和展示。
4.参观者接待和服务
展销会期间需要有专门的接待人员对参观者进行接待和服务。接待人员需要热情、礼貌,并为参观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5.展销会安全和秩序
展销会期间需要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展销会的安全和秩序。安保人员需要加强巡逻和管理,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和纠纷。
6.展销会宣传和推广
展销会需要进行充分的宣传和推广,以吸引更多的参观者和参展商。宣传方式可以包括网络宣传、传单发放、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7.展销会总结和评估
展销会结束后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更好地了解展销会的效果和参展商的反馈意见。总结和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改进展销会的组织和管理。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展销会的管理,提高展销会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展销会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举办展览、展销、推广、招商等活动,向社会推广自己的产品、技术和服务,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具有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展销会的.主题,确定展销会的时间、地点、规模、主题、参展企业和展品等,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预算。
第五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参展企业的需求和展品的特点,提供必要的展示、销售、宣传、推广等服务,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展销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参展企业和观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展品的审查和监督,防止展品的侵权和质量问题。
第八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参展企业和观众发布展销会的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展销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整理参展企业和观众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展销会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商品展销会的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展销会的各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展销会的财务状况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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