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

更新时间:2022-05-19 07:30: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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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

《河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过“七年之痒”后,终于迎来一次大范围修订。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征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去饭店吃饭,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旅游购物,不得强制消费;网购后可七日内无理由退换……件件关系民生,有兴趣的朋友,可在6月9日以前,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和建议。

变化:与原条例相比增加23个条文消费者权利更细化

■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大手术”?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市场领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相关人士举例说,新兴消费领域预付卡消费、服务消费和网络消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消费公益诉讼等问题都十分突出。为此,修订条例对规范河南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旧条例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该人士指出,从条文的数量看,新条例比旧条例大幅增加。从原来的61条增至84条。她说,分别从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从形式上看,新条例增加了“国家保护”一章;从内容上看,条例基本上没有重复的地方,大部分内容是新规定的。

“此外,新条例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细化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上述人士告诉记者,条例涉及这两个方面的条款多达43条,权利和义务从7个方面进行细化。比如,为保障消费者人身权、财产权,细化了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细化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等。

据参与条例起草的省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新条例,也凸显河南地方特色,对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细化。针对河南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结合河南实际创设相关制度或者细化规定。“在操作层面,尽量细化后,条例可操作性更强。”他说。

汽车

亮点:车辆合格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交付

■车辆合格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交付

去年以来,本报曾多次报道,部分汽车销售公司,在消费者付款后,迟迟不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主不能正常办理入户手续。不过,以后不用担心了,对这一问题,新条例专门出台了措施。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

此外,汽车经营者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餐饮

亮点: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一元消毒餐具,看似小事,但是,省政协委员张朝祥却连续提了3年提案,如今,这一现象仍比比皆是。“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省消协相关人士说。包房最低消费,虽然也是明文规定属于违规,但是,最近,郑州市民刘先生在航海路秦岭路玺园酒店消费时,仍遇到包房最低消费2000元的情况。

以后,这种“空子”不再好钻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旅游

亮点:安排旅游购物不得强制消费

■安排旅游购物不得强制消费

跟团旅游,看似省钱,却总是遇到糟心事。在旧条例中,只明确了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等事项。

但是,新条例细化并列举出7项违规行为。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如果是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网购

亮点: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网购货物想退掉,却与商家沟通不畅,类似事情时有发生……新条例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该条文同时指出,有5种形式的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药品等。

该条文还指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摄影

亮点:影像资料应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在约定外收费

■影像资料应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在约定外收费

自己的照片底版,却需另外加钱购买,如此怪事,早已见怪不怪。为了规范商家的不良行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

该条文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电信

亮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长期以来,电信企业的种种“霸王条款”常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根据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每年的消费分析报告中,电信投诉都是热点。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条例第四十六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该条文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莫名其妙”产生的费用,该条文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维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当你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与商家发生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进行维权解决呢?新条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进行维权。分别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