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2-05-22 05:46: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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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最新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什么?社会保险基金是什么?

《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有哪些?

经过不断地实践与发展,我省目前已形成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条例》分设三章,从强化人大监督、理顺行政监督、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一是强化人大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法定授权的监督,是最高层级的监督。各级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集中体现。《条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广东省实践,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以及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监督。

二是理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内容。《条例》紧紧契合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职责。《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改进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以打击社会保险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增强社会监督。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和社会监督员、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等内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链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推动东莞市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6月13日联合举办学习培训班。

受副市长喻丽君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春扬出席培训班并发表讲话,市委党校副教授孟祥斐、市社保协会副会长张亚林对《条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会议围绕《条例》的立法意义、监督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解读,并用以案说法这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剖析。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做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同时,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更实的举措、更严的作风,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更公平、更健康、更可持续的社保制度。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各成员、相关参保企业代表、相关定点医药机构代表、社保业务合作银行代表等与条例实施密切相关人员参加此次培训,重点关注了《条例》的新亮点:一是充实了监督内容,进一步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二是完善了监督体系,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三是健全了预防机制,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职责,确保基金安全。

《条例》的修订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基金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规范了社保服务机构、承办社保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明确要求各部门、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切实履行自身监督职责;促使建立各种机制、制度来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明确了各类侵害社保基金安全行为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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