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2-04-29 01:08:1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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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2018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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