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稿

更新时间:2022-06-03 13:19:46 会议相关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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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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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稿范文

  为了加快推进林区法制工作建设,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召开了林区首次法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回顾总结林区依法治企工作历程及成效;提高建设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认识;认真落实上级精神,开创林区法制工作新局面;表彰林区依法治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全面回顾林区法制工作历程

  林区的法制工作是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始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产生的,它是一种专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独立职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上百年历程,已成为现代企业一项普遍的重要管理制度。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转发了法制局关于在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文件,并对法律事务机构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迅速开展起来,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同全国各地一样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创立阶段。从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林区在那个特定的清理三角债的年代,为了诉讼需要,各森工局陆续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基层前沿的各森工局按时代的需要产生的,是从下至上形成的,这是林区法律顾问工作创建的特点。

  (二)发展阶段。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的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法律顾问,并对厂长负责”,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地位。各森工局也随之明确了法律顾问地位、权力义务,确定了以咨询、诉讼为主的工作职责。

  (三)完善阶段。九十年代中期至目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开始侧重于堵塞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由过去的“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使法律顾问制度正式成为全国执业资格制度。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这期间林管局(森工集团)陆续出台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受案规则》《普法工作管理办法》《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法制业绩考核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从诉讼、咨询层面提高到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由单纯管理法律事务到研究与企业相关的政策规定,法律事务开始与企业业务高度一体化。林管局(森工集团)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处,提升了法律事务机构的规格,为推进林区法律顾问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林区法律顾问工作现况

  (一)人员机构。林区现有法律工作人员48名,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16名占33%,获得律师资格的9名占19%,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23名占48%。13个森工局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6个森工局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二)工作特点。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一支数目可观的专业队伍。法律顾问业务已深入到林区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了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得到了林区人的普遍认可,已形成自己的三大特点:一是以资源、税费、环保、工商、政府协调为主的公法事务。二是以经济合同、公司招投标、侵权为主的民商法事务。三是围绕销售合作、合资谈判和管理为主的对外开发的法律事务。

  (三)工作成绩。从1991年至今林区胜诉案件1332件,挽回经济损失近两亿元,审查合同4435份,标的总额近二十亿元。在近三年大事多、难事多、急事多的工作中,政策法规部门经受了关键时刻急难险重任务的多次考验,富有成效的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森工集团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工作有了统一规范,使林区政策法律事务管理实现了统一化。

  2、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综合与条块相结合、集中与分级相统一、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有了森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企业标准,使林区合同管理实现了制度化。

  3、制定了《法律顾问受案规则》规定了重大案件法定代表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森工集团特有的诉讼案件两级管理体系,林区案件管理实现了规范化。

  4、制定了《林区普法工作管理办法》将普法工作职能从宣传部门划归政策法规部门,使林区普法工作管理实现了专业化。

  5、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了法律顾问职能,将法制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使林区政策法规管理实现了岗位化。

  6、制定了《林区法制业绩考核细则》有了森工集团

  公司法制业绩统一考核标准,使林区企业法制业绩管理实现了标准化。

  7、制定了《企业改制规程》保证了林区企业改制工作每个环节都规范透明便于操作,使林区企业改制工作实现了合法化。

  8、出台了《企业改制意见》使林区改制工作有了统一规范。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139号文件,自治区12月底转发时林区的改制工作已近尾声。由于政策法规处工作意识超前,在十月初就从国务院直接得到了该文,所以我们改制文件中已将139号文件的内容包含进去,为企业改制依法操作及时提供了准确可靠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9、解决了牙克石市、根河市、鄂伦春旗法院受理的一批林区企业改制后陆续出现的债务要求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10、处理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

  例如:山东远东公司诉森工集团公司的二千三百万元案件,就是因为合同签订不够严密,青岛市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后经林管局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多方努力,最终我方胜诉,避免了因败诉而大额度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王某要求林管局给付医疗费、旅差费、补发工资一案,上访无法解决,引发原因是企业发布的文件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拿着企业出具的文件到处告状。最后又起诉到法院,经过庭审举证我们以超过诉讼时效胜诉。

  扎赉诺尔运达公司诉原板业公司索赔货款53万元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签订合同时缺少法人授权委托书这一项漏洞,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我们经过多方取证证实了合同有效才最后胜诉。

  李某搬迁索要400万元赔偿金案件,是因为合同约定租期15年过长,搬迁时终止合同引起纠纷,经查证李某也存在合同规定的违约事项,最后经法院判决才免除赔偿。

  扎兰屯市建行诉森工集团要求给付160万元贷款案,是扎兰屯市建行以赔礼道歉名义到富伦公司谈话时暗自录音取证后向法院起诉的,最后依据最高法院规定私自录音属于不合法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方才得以胜诉。

  森林公安人员起诉林管局索要人民警察抚恤金案,由于个别单位和部门不研究政策误导当事人引起诉讼,造成当事人拿着领导批件到法院起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案的诉争事项应由国家行政手段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起诉。

  中石油哈尔滨公司诉林管局给付油款200万元案件,是因为哈办当时人员不了解情况出具了欠款对账单引起的诉讼,由于对方庭审时没能出示欠款对账单原件,一审法院认定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牡丹江水利工程公司诉森工集团要求承担牙伊线项目部14万元债务案件,起因是招投标手续不规范引起,对方说于德福中标手续全是伪造的,认为我方审查不严致使于德福诈骗中标成立项目部,所以项目部的债务应由我方承担。我方认为项目工程完工后已结清工程款,项目部债务应由项目部自己承担或他的投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诈骗属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公安机关没有结论,无法认定诈骗,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牡丹江水利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大同万通公司和自然人王某,共同状告森工集团赔偿他两家投入的合资款879万元的收益案,是由于当时双方退股手续不规范引起,后经多方取证证实退股事实,经两级法院认定他们两家退股三年后已不具备股东身份,判决我方胜诉。

  张某上访8年说单位克扣她工资8292元,案件的起因是她不了解国家相关规定,虽然各级信访部门作了批示但没能解决,最后还是起诉到法院,经庭审查清事实后裁定驳回起诉,上访才彻底解决。

  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牙克石市建盛公司、林管局按工伤赔偿24万元,牙克石市劳动仲裁裁决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牙克石市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决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经过申诉最后改判林管局不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让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相关部门给当事人出具了证明。

  陈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第一办事处、光明幼儿园、森源公司、林管局赔偿他经济损失6.5万元,牙克石市法院庭审查证林管局不是本案诉讼主体,最后以陈某撤诉而结案。

  以上案件的全部胜诉不仅为林管局(森工集团)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树立了依法治企的对外形象。还扭转了林区案件一涉及到林业

  单位赔偿或罚款纠纷,就把林管局告上法庭的习惯做法。

  11、完成了森工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法人执照工商登记备案和年检工作,办成了国家技术监督总局的森工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完成了林管局在自治区事业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申办了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林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履行了注册年检手续。使林管局(森工集团)法人证件俱全。

  12、完成了森工集团公司闲置资产处置工作,通过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程序,将哈尔滨办公大楼、满洲里商贸大楼依法转让,使国有资产增值一千多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和流失。完成了栲胶公司热电厂资产划归牙克石市政府管理工作。

  13、完成了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大集体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公证事宜。我们协调了呼伦贝尔市政府、市司法局,委托呼伦贝尔市公证处统一为林区改制企业办理公证事务。做到了主动高效地为基层单位解决改制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了公证质量。

  14、完成了改制后企业四个到位工作: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工商注册登记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到位。使改制企业具备进入市场运作的主体资格,保证改革措施合法有效实施。

  15、清除了北部林区内的非法采金人员。为了杜绝北部林区内的人为火灾,按法定程序制定了管护局肃清辖区内闲杂人员的计划,依法彻底制止了几十年的私自开矿偷采沙金行为。

  以上工作说明林区法律顾问是推进企业法制建设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林管局(森工集团)向全林区的法律顾问表示感谢。

  (四)存在问题。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有些领导法制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够,对建立完整的法制工作体系认识不到位,没有重视好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的作用。二是各森工局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参差不齐,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全面展开,有的森工局政策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层面上。三是各森工局法律专业人员比较缺乏,现有法律人员专业素质需要提高。四是林区法律顾问队伍处在青黄不接状态,由于林区工资待遇低,外部的法律专业人员不来林区,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陆续外流,对林区的法律顾问队伍冲击很大。

  三、加快推进林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国家规定。5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提出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目标,要求用三年时间,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我们是大型国有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二)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国资委于6月8日下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直属企业在底前必须单独设立政策法律事务机构,明确在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按自治区国资委要求各森工局在20__年底前要健全政策法规机构。

  (三)国外通行做法。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美国、欧盟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中,都设立有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务执行官等职位,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在美国,企业内部法务人员被称为公司律师,据统计福特公司在各州的分部有500多名公司律师,他们在整个公司里的地位非常高,只要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总裁都采纳他们的建议。他们的优势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并且非常熟悉本企业的情况。

  (四)企业发展需要。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发展要靠自己寻找市场、挖掘市场、抢占市场。林区的发展也需要进入国际运营市场,我们准备到俄罗斯境内注册一个公司,各森工局可通过这个国外注册公司对俄开展贸易。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充分研究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做好防范法律风险工作,这些工作离不开政策法规部门。现在“国外企业到国内开展经济交流、合作投资,国外老板首先带来的就是法律顾问,因为他们首先要了解我国相关领域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要有说理的依据和地方。只有在法律环境这一关评估通过之后,他们才派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来”。我们同香港玖龙公司合资成立玖龙兴安浆纸公司的谈判过程也证实了这一点。所以说,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开路先锋”和“守护神”,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是检验企业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单位决不能把法律顾问工作当作“辅业”,游离中心工作之外。

  四、落实上级精神开创林区法制工作新局面

  (一)转变工作观念。林区的经营管理要从粗放管理向精细、规范、依法管理转变,从事务管理向制度管理转变。转变“重经营轻风险、重补救轻预防”的历史惯性。避免发生了损失才补救的被动做法,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工作定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树立预防为主观念。法律顾问要从参与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将法律事务处改为政策法规处,就是加强政策法规研究,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管理地位。

  今后对于重点工作一定要有“精品意识”,注意反复论证,充分利用多方面资源,集中各方智慧力量认真搞好审核论证工作,切实发挥出政策法规部门的敏锐性和有效性作用。例如对企业改制后面临的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指导解决改制企业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巩固好改制工作成果。保证我们所做的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二)创新工作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管理体制,人才始终是第一位的。法律人才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林区法律顾问培养、使用、稳定和发展问题不容忽视。要加大对现有法律人员的使用力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对林区系统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归档管理,做好后续人才资源储备工作。在岗法律顾问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要尽快考取执业资格,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选接任。如果本企业实在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法律人才。我在的企事业领导干部会上就讲过要从学校和社会上招聘一部分专业人才,充实干部队伍,其中包括法律人才。我们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要制定重业绩、强激励、讲回报、硬约束的工作机制,我们要用事业、感情、待遇等综合手段尊重、留住企业法律人才。对在法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我们给予奖励,对工作能力强有突出业绩的法律人员我们可以提拔重用。对于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员,要给予相应处罚。

  2、要同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沟通渠道,7月23日我主持相关处室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乔欣院长率领的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各庭长及相关旗市法院院长在根河开的对接会效果非常好,达成了九条措施和三项保证。解决了法院对大杨树、毕拉河林业局毁林开荒侵占林地案件的当事人判虚刑的问题,今后这样的对接会要形成机制。

  (三)健全法制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企业需要处理的政策法律事务大大增加,设置企业政策法规机构,做好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律顾问工作专业性强、智能性强、挑战性强,综合性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顾问的条件,选择政治素质高、法律专

  业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同志担任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以保障政策法规机构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各森工局对这项工作要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从林区的实践来看,凡是高度重视政策法规机构作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都做得比较好。不重视政策法规机构作用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比较大,企业不出问题是侥幸,出问题是必然。

  (四)加强队伍建设。林区要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高层决策工作,发挥他们在各项经营业务中法律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使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各种市场竞争行为合法合规。要造就一支过的硬、用的上、信的过、打的赢,既精通政策法规,又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还具备丰富专业经验的法律顾问队伍。所以我们要求学法律的要懂管理,学管理的要懂法律,学理论的要懂实战。

  我们要重视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这也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国资委的统一要求。为此我们每年需办一期法律专业人员培训班,讲解林区发生的实际案例、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林区法律顾问实际办案能力。聘请法学专家来林区讲授森林法、合同法等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顾问专业理论水平,为他们提供一个系统学习、更新知识的机会。还要定期选送一些林区优秀法律顾问参加国家举办的专业法律培训,开阔他们的视野,提升他们博闻强记和聚敛知识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正直勇气和稳健的心理素质。除此之外法律顾问还要具备以下品德:

  1、法律顾问对外办事时要注意言行,在某些方面将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形象,甚至代表企业形象。一定要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保证良好的外在气质,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2、法律顾问要爱岗敬业,据我了解林区有部分法律顾问做到了近二十年执着在法律顾问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要发扬这些同志勤奋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虽然在劳动报酬上不如社会律师,但这些同志仍然在林区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精心尽力的工作,企业对他们是认可的,这也是他们自己的人生选择。在美国,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非常受人尊重,是当今美国青年人向往的职业。我希望大家喜欢这个职业,能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在林区法律顾问岗位上做出贡献。

  (五)确定工作位置。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位次、作用,必须通过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来体现和证明。只有有所为,才能有其位。当然,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的定位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参谋和助手,只有具备直接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发表法律意见的“位”,才能发挥和落实其相应的参谋作用,才能够有所作为,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有及时知情和直接沟通的“位”,是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基本前提。“有为”与“有位”是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互为因果、良性互动的关系。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创造条件,在体制上解决“有位”的问题,但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有无“有为”的人选与此相匹配的问题。在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即独立的政策法规机构和法律顾问岗位,决不能理解为因人而设和天经地义的,它是因工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的。所以,只有履行了服务与把关的职责、实现了守法与维权的使命,才能切实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主观能动地、积极投入地有所作为,真正地替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把好关、出好谋,才能显其值、有其位。只有在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和领导重视。也就是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六)明确工作职责。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经营业务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切实的解决办法。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这一责任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法律顾问要负担着法律预防、法律保障、法律救济等以下职能:

  1、法律顾问要为企业决策者出谋划策,在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上要用规范、简练的用语提出法律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不是简单地说“不”字,而是告诉应该怎么办,要运用合理规避法律的技术,说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实现经营决策目标。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操作既不违法又能达到目的。

  2、法律顾问要能提出预见性、科学性的法律建议。所提建议可以不受领导意见干预,但是不要随意发言。法律顾问不同于社会律师,决不能单纯地就法律论法律,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中心工作,善于将法律、政策融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业务之中,用法律逻辑、法律语言来表述,思考和解决问题。

  3、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的“信号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起着引导、控制、规范作用,法律是风险管控,不是橡皮图章,不是和事佬,确有风险必须敢于叫停。

  4、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必须铁面无私严格把住法律风险关,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要注意发现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各种漏洞和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建议。在这方面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做的规范到位集团公司很满意。

  (七)理顺工作关系。企业法律顾问是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领取固定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特长是熟悉企业自身独特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工作起来具有连续性、责任心强,在法律与经营管理业务的结合上和政府法律事务协调上有社会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社会律师是社会法律人,为企业服务依法收费,对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不如法律顾问熟悉,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国外公司100多年的法律事务实践充分证明,外聘律师不能包办企业所有法律事务,建立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比外聘律师成本低、使用方便、效果更好。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可以聘请法学专家进行研究,以求得更好的解决。企业就某一方面具体法律问题或者由社会律师来做比企业自己做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事务,可以聘请他们做。外聘律师和中介机构人员时要慎重,防止滥用导致管理失控和费用增加,确实需要的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办理,在专职法律顾问指导下进行工作,以保证企业对内、对外法律意见准确一致。

  (八)强化制度建设。我们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调整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改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力求把规章制度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地贯穿到林区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稳定的每一个环节中,保证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制度建设既是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要健全以下制度:

  1、法律顾问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职责,明确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把手”工程,纠正以往对法律顾问制度“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合自己心意时就不要”的错误做法。真正发挥“一把手”的作用,可以说,决策层重视的程度,领导人的力度,直接决定了法律顾问制度推行的高度、深度、满意度。只有各单位领导认识到位,思想高度一致,才能有力推动林区法制工作的发展。

  2、提前介入制度。对企业制定的章程、办法、规定、措施和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政策法规部门要从法律角度上进行科学性、严肃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做到出台的文件和履行权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对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经济活动,让法律顾问早了解、早介入、早思考、早提意见,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要在经营管理时就做好法律论证,把更多的纠纷消灭在初发阶段。杜绝那种“规则不清主意多、事情不明决心大”的盲目蛮干行为,牢固树立“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监控制度,要“先立规

  矩后办事”。

  3、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健全重大经营决策进行专家咨询、中介评估、法律审核会签制度。把依法决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本准则,要从经验决策向法制决策转变,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涉法问题“集体会诊制度”。要形成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在美国,各大公司做出决策或开展业务时进行法律论证已经成为自觉的行动,如果公司一项经营决策没有经过法律论证,就会成为股东的当然诉由,任何股东都可以据此对公司提起诉讼。如美国的阿莫科公司规定决策层直接听到法律顾问独立的、未经他人加工过滤的意见,要求法律顾问对决策层不仅提供法律依据,还要提供考虑问题的思路和角度。目前央企全部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如中石油、上海大众、大港油田等企业实施了企业重大决策由政策法规部门“一票否决制度”,降低或避免了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我们要对各单位因决策失误和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4、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大部分纠纷可追溯到合同这个源头,多数的诉讼都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甚至没有合同或落入合同陷阱所致。我们要切实解决合同管理中“重订立轻履行、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杜绝只签不审、自签自审、应审未审、先签后审、以情代审等现象。订立合同要按照内控制度操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将合同谈判、签约、履行、变更、终止整个过程中法律资料和文件由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统一管理。彻底改变那种“谁经手谁管理,出了问题找不到头”的局面。

  5、案件管理制度。从林区的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这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把关不严,有的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保障。

  今后各森工局发生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确需上级介入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制度。像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一样,举一反三,弄清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出管理中的漏洞,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防发生借诉讼案件侵占企业利益的行为。

  6、证照管理制度。企业法人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企业代码证、事业代码证、资质证,是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的前提,统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管理。今后无论是新成立企业或者是设立分支机构,一定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理,要及时进行年检、变更或注销,不留隐患。

  7、印章管理制度。各级领导一定要强化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杜绝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各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政策法规部门加密备案统一刻制启用。

  8、法人授权制度。个人或部门代表单位办理公务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法律意见书制度。国资委规定直属企业上报重大事项时附本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今后各森工局上报重大事项时也要附本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法制业绩考核制度。年终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林区各单位依法治企工作业绩,对在依法治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促进各级领导依法治企意识,提高政策法规监督工作的效能,实现森工企业法制化管理。

  (九)加强法制教育。一要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企业主要经营者要经常听法制讲座,提高依法管理企业按规经营的能力。法律顾问要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本企业的典型案例做好这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在海拉尔市主持工作期间,每年春节后的第一天上班就召集班子成员听法制专题讲座。我在会上说过,我们新一届领导班子要把法律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我们要把增强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素质的重要内容,将各森工局的法制工作业绩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制度之中。

  二要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林区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使全体管理人员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在自己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创建林区企业“合规文化”,发挥文化强企作用,着眼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解放思想、增强发展信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把与日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今后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防范法律风险。风险的事先防范工作,比纠纷的处理对企业更加重要。企业经营中存在自然、商业、投资、信用、行业、法律等风险。其中,前几种风险分别由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造成的,属不可预见、事前不可避免的,一旦决策失误主要经营者只承担经营决策责任,而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属事前能够预测依法规避的风险,一旦决策失误主要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只有做好企业风险预警、化解、评估审查工作,才能预测出潜在的风险,将各种风险防患于未然。否则一个法律风险的出现,可能会将一个企业相当一段时间辛辛苦苦创造的效益毁于一旦。所以我们要树立“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资产损失,同样是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

  (十一)加强管理手段。管理国有企业通常有三大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在计划经济年代,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过多地强调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主要是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用法律手段调整。现代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技术、资金、人才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律手段。所以加快推进林区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管理森工企业,已成为林区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十二)下步工作重点。一是根据国资委1月1日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我们要侧重对各森工局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班子业绩挂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具体情节按国资委规定出具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扣发其相应年薪、降级或者处分的法律意见书,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升集团公司对各森工局重大事项的法律管控能力。

  二是制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林区现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现行政策和上级规章不符的进行废止。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部门会签备案否则无效,政策法规部门将备案有效的规章制度定期编纂,在林海日报和林管局网站上公布。做到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真实可靠、政令畅通,力争两年内各森工局在依法治企工作上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综上所述,林区的法制建设要围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这个核心工作去做。力争政策法规工作形成新起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新局面,制度实施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推动工作机制上取得新突破,普法工作迈出新步伐,使林区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同志们,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林区法制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也为广大林区法律顾问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大的舞台。这次会议是一个新起点,

  大家回去后要认认真真传达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工作部署,勤勤恳恳做好每一件事。为林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