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员工谨防试用期陷阱
更新时间:2024-05-21 12:43:54 请假条 我要投稿
试用期的“陷阱”都有哪些?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
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随意辞退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工会工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条款中的暗道与陷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进员工谨防试用期陷阱案例
案例一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被填空” 月薪缩水一半
小莫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多元。拿到劳动合同的时候,小莫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还是在这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可几个月来,他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小莫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公司让他马上走人。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了与小莫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多元。
【点评】像小莫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人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都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如果小莫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证据,但现实中很难取证。因此,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勇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疑问,不要贸然签字。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有些单位“2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案例二 入职30日内须缴社保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
小邹进入一家网站工作,试用期已超过大半年,尽管平时做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但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400多元工资。本以为转正后工资会有所提高,但小邹得知,他还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而且转正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点评】小邹的试用期已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如果单位没有提出任何不能转正的理由,就明显违反试用期相关规定,小邹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另外,根据社保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还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三 因入职培训等名义不要缴纳费用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写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
【点评】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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