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3-03-19 14:24:22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抗诉申请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抗诉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XXX 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高,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苑幢XX室。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路号XX室。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公司一旦融资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爱龙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致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xx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xx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xx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xx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xx,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11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xx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x坤之妻。电话:180xxxx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年)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年)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x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年)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年)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20xx年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2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某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xx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申请人:***

抗诉申请书13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被申请机关:________司法局,地址________。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________年)下行初字第______号、________省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年)杭行终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特申请________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________市司法局投诉律师________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________市司法局调查处理________,并依法赔偿损失。

  ________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________的决定。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________月________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________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________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________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________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________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________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________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________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________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________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________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________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________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________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________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________。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________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________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________及________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

抗诉申请书15

  申请人:x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xxx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xxx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xxx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xxx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x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xxx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xxx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xxx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xxx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xxx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xxx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xxx。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能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xxx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平,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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