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3-03-08 19:23:07 通知公告 我要投稿

出庭通知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通知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出庭通知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庭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1

()湘行初字第号:

  xx与xx纠纷一案,现因向本院申请你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应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院受理定于xx年x月x日x时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证人准时出庭。

出庭通知书2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__(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出庭通知书3

  ( )湘行初字第 号 :

  xx与xx 纠纷一案,现因 向本院申请你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应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院受理定于xx年 x月 x日x 时 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证人准时出庭。

出庭通知书4

  xxx:

  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法庭受理诉 xx一案,定于 xx年x 月 x日x 时在理川法庭开庭审理,你作为本案(原告、被告)的代理人,特此通知你准时出庭参加。

  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法庭

  年 月 日

出庭通知书5

xxxxxxx:

  本院受理xx一案,定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xxxxxx时xxxxxx分在xxxxxx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xxxxxx人准时出庭。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出庭通知书6

  ___________:

  本院受理xx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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