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15 17:01:21 通知公告 我要投稿
【推荐】防暑降温通知三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通知,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暑降温通知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防暑降温通知 篇1
20xx年夏季高温天气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止、杜绝职工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职工安全度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夏季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高温作业岗位和每个职工。
二、落实政策,强化保障
(一)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的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到15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和条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督促企业行政积极改善高温岗位的环境。在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岗位配备必要的降温设施,通过隔热、散热、通风、喷淋等方法降低环境温度,同时给高温岗位职工提供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要督促企业行政做好职工医疗保健工作,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积极开展高温慰问工作,组织工会干部深入高温作业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职工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把对职工的关爱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三、监督检查,依法履职
各级工会要积极督促单位行政贯彻执行国家最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在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切实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优势,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温、高空、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害因素较多的'作业场所,及时发现事故和职业危害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要根据《武汉市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高温来临之前主动与企业行政开展集体协商,积极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从源头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要结合“安康杯”竞赛,广泛发动职工立足岗位,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活动,形成劳动保护工作全员关注、全员参与,没有死角和盲点的有利局面。
四、大力宣传,积极引导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职工牢固树立“以遵章守纪为荣、以违章违纪为耻”的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因地制宜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各区、各单位工会要按照以上要求,积极参与到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之中去,此项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请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市总工会经济和劳动保护部。
防暑降温通知 篇2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属各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日前,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20xx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扎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防范措施
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xx〕89号)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组织开展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强化防暑降温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特别是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各项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是否足额发放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指导和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请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属各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将本地区、行业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及监管执法情况,于20xx年9月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吕宪文,8091139;邮箱:ajjzqaq@163.com)。
潍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6月5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3
各部门、各项目部: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决定从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气温在37℃以上(含37℃,以下统称高温),公司将针对在高温条件下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具体细则如下:
一、发放对象:
1、生产一线员工,包括注塑车间、电池车间、库房工作人员(库管员、搬运工)、无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车间主管、巡检、搬运、清洁工、维修工、花工);
2、高温条件下外出办公的非一线管理人员,包括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驾驶员、出纳;
3、所有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不属于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1、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生产工序,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2、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3、生产一线员工(不含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车间现场管理者、巡检、搬运、清洁工、库房管理人员、搬运工、维修工、花工)按7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4、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驾驶员、出纳按5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5、所有高温环境下不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不享受此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6、公司各驻外经营机构,由各机构负责人根据当地具体作业环境自行规定具体发放细则,发放的高温补贴支出由办事处自行承担,但不允许超出公司规定的发放标准。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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