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07 06:56:33 通知公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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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通知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通知根据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种类。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1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2012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 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明确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各地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切实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的要求,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内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等借教敛财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整治。

  2.各地宗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的功德箱,严厉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案件。要对违法主体进行教育工作,并视情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屡禁屡犯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支持曝光揭丑,并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3.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实行功德箱信息公告制度,采用必要方式方便信众游客识别; 推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宗教界、信众游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

  4.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加强对功德箱的监督和管理。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内功德箱的监督管理作为本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验收标准的重要内容; 要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功德箱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功德箱的设立条件、具体位置、数量、日常管理和善款的收取、使用、监督等问题,确保宗教性捐献用于与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切实防范资产流失;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法物流通的规范管理;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供奉灵位、牌位等活动的监管力度。

  5.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目前,全区已陆续进入小麦收割和花椒采摘季节。为了有

  效预防因打场晒粮堆物造成道路堵塞和交通事故,确保全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路打场晒粮堆物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路打场晒粮堆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针对公路打场晒粮堆物问题,区上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今年以来,由于个别单位、乡镇认识不足,加之一些公路沿线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个别路段公路打场晒粮堆物现象出现反弹,严重影响到公路安全畅通,

  埋下了事故隐患。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公路打场晒粮堆物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文明长廊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精心安排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武都良好形象。

  二、扎实开展公路打场晒粮堆物专项整治工作。由区交警

  大队牵头,公安局、交通局、运管局、公路段以及国道212线、省道205线沿线各乡镇和联乡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公路打场晒粮堆物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各自辖区内国省道和乡村道路安全管理,对各路段实行分段包干,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每个路段有人抓、有人管,坚决制止公路打场晒粮堆物行为,对劝说、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区交警大队和公路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区交警大队、交通局、公路段要加强巡逻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公路打场晒粮堆物行为;区农机局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与管理,禁止农业机械在公路上违章打场;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整治行动,对无理取闹、阻挠执法的人员要从严打击。各乡镇、各有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公路打场晒粮堆物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和公安、

  交警、交通、公路、运管等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

  进”活动,采取张贴、散发宣传单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电部门要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对措施得力、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给予典型报道;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和单位予以曝光。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了确保此项工作取

  得实效,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国省道沿线乡镇、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致使公路打场晒粮堆物现象严重,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乡镇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3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行业协(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健康体检行业综合监管,规范全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行业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保持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高压打击态势,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对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同时依法依职责做好违法线索移送工作,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工作;负责加强广告监管,查处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虚假宣传行为监管。

  (三)网信部门。负责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网络信息的网站及网络运营者进行查处。

  (四)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将行业自律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普法宣传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

  三、重点任务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健康证明的办理、使用和宣传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无缝隙闭环监管,从根源上治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

  (一)健康证明“办理环节”:主要指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办理健康证明环节,由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检查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信息为线索,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坚决查处无证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行为。

  2、检查要求: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xx〕107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参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相关内容,对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二)健康证明“使用环节”: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需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使用健康证明的环节。由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检查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健康证明有效性的执法检查。

  2、检查要求:

  (1)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情况。

  健康证明形式:按照《通知》要求应为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书、诊断书和健康体检报告等(检验报告单应有正常值范围)。目前市场现存的健康证卡形式,不属于以上健康证明形式。

  健康证明以《通知》附件中“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作为参考格式。重点查看“一般情况”与“健康检查信息”相关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医师签章”及“医疗机构盖章”。

  (2)核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真伪。

  主要包括:核查从业人员参加体检的形式是否属于医疗机构上门服务;体检项目是否存在缺项、漏项等。

  检查从业人员参加体检的形式是否属于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涉嫌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体检内容是否包括:体征检查、采集便标本、采集血液标本、X线检查等(涉嫌出具虚假证明)。

  检查中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证明、体检收费发票或明细、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健康证明“宣传环节”:主要指发布涉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网信部门负责。

  1、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网信部门对各部门发现并认定、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进行处置。

  2、检查要求:

  加大对广告及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力度,对违法违规发布的广告及互联网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重点查处违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xx〕224号)相关规定,开展含有“上门体检”“上门检查”等内容的违法医疗广告及互联网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公共场所、食品相关企业、饮用水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提升卫生管理水平,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针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内部人员培训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有序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二)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各部门发现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相关线索,可移送属地派出所进行查处;如发现团伙组织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相关线索,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各部门发现违法发布涉广告线索,可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发现违法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网络信息线索,由各区级主管部门上报至对应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移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处。

  各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上门体检、检查项目不全等线索,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广告涉嫌非法行医线索,依法移送卫生健康部门查处。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合检查。各区各部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明确法律依据。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查处。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社会正性宣传教育。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被监管单位开展依法依规宣传教育,督促其依法执业,鼓励群众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投诉举报,同时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检查中,对每个检查对象均需填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检查表(卫生健康部门填写附件2、3);每月底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统计表(卫生健康部门填写附件4),并于每月30日16时前,将统计表及月工作小结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电子邮箱(wsjdsyk@wjw。beijing.gov.cn,邮件标题:区名+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统计表及月工作小结),12月15日16时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邮件标题:区名+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总结)。

  1、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xx〕107号)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检查表(两部门联合)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检查表(卫生部门)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统计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xx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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