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
更新时间:2022-06-19 04:40:32 小学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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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职称工作在整个事业单位职称工作中范围最广、比重最大。教师职称评聘对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称工作出现了政策滞后、制度不够科学合理、管理体制欠完善等问题,特别是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工作开展以来,中小学职称制度存在的评聘矛盾更加突出,教师职称管理制度出现了一些与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给职称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和挑战。2016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这不仅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评价机制的需要,而且是加快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于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善教师成长环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推动中小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历程与回顾
教师职务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教师的聘用、职责、待遇、考核等多方面。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建立于1986年,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改革发展阶段。
(一)职称制度开始建立阶段
1986年3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签发《中学教师职务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对教师职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实行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分中学和小学两个独立职称序列。[2]2000年,山东潍坊市等地区首次在小学教师中增设了“中学高级教师”,相当于副高级。[3]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4]这样,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将教师职务制度确立下来,有助于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从2009年起,我国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0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山东
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3个地级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建立起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匹配的教师职称评聘体系,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体现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5]
(三)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阶段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了人社部发[2011]98号、人社厅发[2011]96号两份文件,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各省市选取2-3个地级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开展扩大试点工作。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广东省选取了深圳、广州、佛山三个城市作为试点,广州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目前正在制定全面推开的具体方案。[6]
2012年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会议决定,在总结近两年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陕西省宝鸡市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部分地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7]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2年10月,唐山市和邢台市作为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试点市,改变了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8],拓展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凸显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的决心,体现了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是教育制度改革的一大跨越。
(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2013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6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新设置并提升职称等级,中小学教师也能评上正高级职称,即对应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级别。[9]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的试点城市,已开展试点,首批评出的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已上报省教育厅审批。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新型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的构建,应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统一职务体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原有相互独立的中学、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改革后的中小学职称结构体系由5个等级组成,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最大特点就是提升了职称的等级,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使制度更加合理。新增正高级教师(正高)相当于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级别。中学、小学职称序列“二合一”受到教师队伍特别是小学教师的欢迎。改革打破了小学职称比原来中学职称矮一截的状态,拓展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在中小学开通正高级职称系列,旨在提升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激发教师队伍内在积极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从事教育事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新的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业绩,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和班主任经历与实绩等;注重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引导教师立德树人,钻研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方式,改变应试教育模式,更好地履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新的制度体系提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突出对教师教学能力和师德素养的评价。多数试点地区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明确要求参评者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实践经历,注重向一线、向基层、向农村倾斜。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
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在教育教学一线建功立业。[10]亚当斯提出的公平理论认为,员工之间常常会把自己工作中所付出的代价和报酬与同类人进行权衡比较。比较的结果直接影响工作的积极性。[11]追求公平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要求教育管理者在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和职称评定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才能和工作积极性。相比于城镇教师,农村中小学教师享受不到同等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成长环境,他们获评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课大赛奖项的机会非常少。因此,职称评审时,要充分考虑农村教师申报实际情况,从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出发,特别对条件比较艰苦的农村地区、偏远贫困山区的教师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同等情况下优先晋升,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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