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教育局2018年聊城小学一年级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意见

更新时间:2022-05-19 11:35:54 小学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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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教育局2018年聊城小学一年级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意见

为确保2016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和《山东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聊城市教育局2018年聊城小学一年级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为指导,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从起点上促进教育公平。

二、招生条件

(一)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满6周岁的儿童(含本市户籍儿童,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儿童)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公办小学申请就读。

(二)应届小学毕业生(含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公办初中申请就读。

三、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就学。小学招生按户籍所在地划片,与就读的幼儿园无关。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公办小学和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公办初中可以依据户籍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单位主办或城市居民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或本小区居民子女就读后,仍有空余学位需面向社会招生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实行划片招生。

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年检认定合格的方可下达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同级政府管辖的范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管理,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由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管理,面向所属县(市、区)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经学校审批教育部门核准后,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执行。

为避免学位浪费,每个学生只能选取一所民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坚持免试入学、信息公开的原则,50%的招生计划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完成,其余50%的招生计划由学校以面谈的方式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

(三)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到居住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二是监护人在居住地辖区的房权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和户籍所在地户口本。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为按时完成解决大班额的任务,各县(市、区)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

小学升初中的学生还须持以上两项证明到小学学籍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开具学籍证明。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要主动配合,给符合规定的随迁子女办理学籍证明手续。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到居住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聊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引进人才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证明;二是适龄儿童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三是在聊城居住证明(在聊城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聊城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子女入学的合法权益。

(五)驻聊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市、县(市、区)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七)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特教学校、特教辅读班、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途径,保证各类残疾儿童顺利升学,并做好升学情况跟踪和入学取证工作。对于要求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

四、规范招生秩序,严格招生纪律

(一)规范招生时间。全市小学一年级招生时间为7月7日至20日,8月10日前将学籍报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审核。全市民办初中的报名录取时间为7月7日至15日,7月20日前将录取学生学籍上报给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审核;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7月7日至30日,8月10日前将录取学生学籍上报给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8月20日前,上报新生学籍到市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凡是已经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学校不能再为其办理新生学籍。

(二)严格控制择校。小学择校生,没有升入民办初中的,必须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初中入学;初中择校生升高中时不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控制择校生,讲清政策,在上报新初一学籍时同时上报择校生名单,避免升高中时出现争议,漏报、瞒报、不报的出现问题由该学校承担责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招生计划和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公办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工作方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要在5月30日前,将本校的办学地址、批准机关、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招生规模、班额等相关信息和招生方案报学校审批教育部门审核,审批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及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审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控制班额、程序时间、办学条件、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信息在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招生报名期间,各学校也要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等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秩序,各学校校长为落实招生秩序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学校不得接受外来招生单位的宣传,及时制止本校教师代为学生集体报名等违规行为。如有发现,除追究教师责任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抢揽生源;严禁不报计划乱招生;严禁超规模招生、超班额编班;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儿童入学;严禁抢注学籍,重复建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小学坚决杜绝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接收学生报名时,要在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按照学生的身份证号、小学学籍号和姓名等信息严格验证学生身份。民办学校严禁在规定时间以外、在起始年级以外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严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否则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严肃处理。

(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4号)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学区、片区招生,不得跨学区、片区招生,不得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超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并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名单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学校,在进行电脑派位时,应请公证处作公证,并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公开进行,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九)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接收择校生、提前组织报名录取、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收费乱收费等行为。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的要求,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分,对于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全市中小学招生期间,市教育局将对我市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举报(基础教育科:8245532、8245525;职成科:8245558),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工作的领导,按照招生工作方案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完善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强化责任意识,县(市、区)教育局要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规范工作流程,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学校要精心组织,服从安排,通过设立招生工作开放日、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将招生政策规定宣传至每一名学生及家长。要围绕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家长理解,让社会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借鉴成功经验。要广泛开展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宣传,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帮助和引导家长、学生理性选择学校,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