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2-06-28 00:52:00 心得体会范文 我要投稿

【推荐】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5篇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推荐】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5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学习新教育,我经历了从抽象到直观、从理论到实践的学习过程。第一次接触新教育,是我在网络上拜读了新教育改革发起人朱永新教授《新教育》这本书,朱教授介绍了新教育的五大理念、四个改变和六大行动,当时似懂非懂,只是觉得确实有新思想,但很遥远。第二次学习新教育,是今年12月孙校长对我们骨干教师的培训讲座上的讲话,使我才对新教育的理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特别对新教育的学理基础、新教育的教师发展、新教育的理想课堂、新教育的每月一事特感兴趣。第三次学习新教育,是在学校观看朱永发老师的报告视频。第四次学习新教育是去实验学校听新教育实验报告。第五次学习新教育是看到学校的通知要写学习体会并且有可能发言,才又把《新教育》读了一遍。虽然每次都是较被动的学习,但确实是一次比一次有收获。

  朱教授认为,新教育实验,是一个以教师发展为起点,以营造书香校园等六大行动为途径,以帮助新教育共同体成员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为目的的教育实验。他的新教育思想,引人深思,令人深受启发。新教育认为,理念教育是一种生活方式,学习不应该只是“为将来的工作与生活作准备”,教育本该是生活的基本方式,儿童今天在学校里所接受的教育,在为长远的人生与社会理想服务的同时,本身就应该是幸福的生活。

  学习新教育,我本人最大的体会就是从新教育榜样教师的故事中学到了很多。新教育的学理基础中发展论是:教给学生一生有用的东西。看后很有些感触。迫于应试的压力,我们教给学生的有多少是可以让学生享用一生?在应试的指挥棒下,我们一天天在训练着学生怎样拿高分。学生的视野被残酷的.禁锢起来,老师的天空也是一样的遭遇。而朱教授的成功就在于她带领学生一起打破这个禁锢,快乐地读书,幸福地学习。作为他的学生是幸福的,学到了一生受用的东西。他的聪明之处就在于他能不断超越自己,发展自己,找到适合自己、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教学课程。教师要有自己独特的教学思路和教学个性,不要人云亦云。“读、写、绘”正适合中学生学习的特点,而不一定适合高中的语文学习。作为一名数学教师,我也在反思数学课如何教给学生一生有用的东西?响应咱校的“课堂创新”教育,我觉得数学课也有必要进行改革,例如,学习八年级上册轴对称知识时,能否不单纯地学习课本知识,而是联系生活实际,从提高自己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联系生活中的轴对称现象等这些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入课。

  作为一名班主任,我从朱永新教授身上学到了她对学生的身心投入。他是一名智慧的老师、不断超越自己的老师,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青春期的好动、敏感、自负、心理的不成熟在孩子们身上暴露无遗,也给班主任工作增加了难度。我结合生物老师生物课上学习青春期形态发育、功能发育、生理发育、心理发育特点,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风、团结友爱的班风。特别是上学期我利用体育课在教室开了女生会,开了男生会,对他们进行青春期性教育。教育男生如何做一名谦谦君子,指导女生如何学会自我保护、如何自尊。告诉他们初中生男女之间朦胧的情感不是爱情,也不是早恋,只是青春期性发育阶段正常的一种心理体验,而且是善变的、极不成熟的(有可能看到某同学的发型很好就喜欢上了他,几天后发现他还说脏话,印象骤变)。所以男女生要学会正常、大方地交往。

  效果很好。虽然目前我班个别孩子学习能力有限,学习成绩还有待提高,但整个班风特正,学习气氛很浓,学生们过得很快乐,没有那么多不必要的烦恼。这也是我所希望看到的。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为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创新创优,转变作风、提速提效”为主题的“干部作风改进提升年”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高效、廉洁、和谐的畜牧发展环境,5月19日至20日,县畜牧局局长乔德堂同志带领畜牧局第一批干部职工赴临沂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参观学习的干部职工先后赴蒙阴县孟良崮战役纪念馆,沂南县红嫂纪念馆、跟着党走纪念馆,莒南县的山东省政府旧址等地进行了参观学习,瞻仰红色革命胜地,深情缅怀革命先烈。每到一处,全体干部职工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仔细聆听了讲解员的介绍,观看了相关文件、实物、红色影片和照片等,感受红色文化氛围,接受历史教育。

  通过这次参观学习,参加活动的干部职工纷纷感到: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生长在和平、安定的'环境里,我们一定要继承先烈们不怕困难,奋勇争先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回单位后,一定会立足本职,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促进“承接融入滨州大发展,加快跻身全省先进县”目标加快实现。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在第二个师德建设月中,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武进区教师职业行为五不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通过学习,我还认识到:“要是再不听课,你给我滚出去!”……这些辱骂性词句违反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近年来,学生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给学生带来的伤害往往影响到学生健康人格和心理的形成。这些“校园言行伤害”行为我们应坚决杜绝。

  作为一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时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努力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剖析"海因里希法则" 让人为之感叹

  俗话说:"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几乎每个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的时候都会提到海因里希法则,通过对这一法则的了解,我觉得利用好这个法则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事故的出现,但似乎真正做好很不容易。

  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规律,也致力于防范29件轻伤或故障事件和300隐患或违章事件的发生,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但你对于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有人去反思为什么29件轻伤或故障事件和300隐患或违章事件没有被重视?员工和管理人员没有从中吸取教训?

  有句话说的好,事后诸葛亮,追悔莫及。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的一直工作在安全红线的员工,事后应好好反思事故给我的经验和教训,吃一堑长一智,从教训中找到更好的工作方法。这对于每一位空防安全的守护者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如果不去反思,就任凭糟糕的事情肆意发展,那么安全事故是迟早会再次发生的。

  海因里希法则给我的启示是极为深刻的,对于空防安全,更是不能有丝毫事故的。

  我理解的海因里希法则是通过对事故的分析,让人们少走错路、弯路,把影响到空防不安全的`因素通通消除在萌芽状态。但是怎样才能保证空防安全呢?关键恐怕还在于正确处置“小错”和隐患,对于任何的“小错”和隐患,都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并且坚持“零容忍”的管理准则,所有人都要仔仔细细的思考发生问题的原因,认认真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这些“小错”和隐患,即便没有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任何后果,即使无人知晓,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但我们也不要存在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也不要放过任何疑点。如果这些“小错”和隐患放任不管,任由其重复发生,那么“小错”必然会铸成“小错”,但是假若我们及时纠正,“小错”很可能会止于“小错”。

  “海因里希法则”说明了任何事故不仅仅事出有因,而且会有征兆,事故的发生是量不断积累的结果,水滴石穿,这些“小错”和隐患击穿整个安全防线。由此可见,及时发现征兆,及时妥善处理,事故也是可控和避免的。所以,要重视和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每个细节的“小错”和隐患先兆。即使再小,也不放过,只有这样不断发现,不断治理,才能使我们的空防安全稳步发展,独占鳌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5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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