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更新时间:2022-05-13 07:20:52 心得体会范文 我要投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订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是开展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第一,它是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需要。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而要发展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忠实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二,它是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需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必须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在加强教育和自律的同时,加强监督。第三,党的各方面建设,最终要体现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上,体现到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上。因此,必须加大党的制度建设的力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使权力的运行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执政,科学决策,廉洁高效,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重要法规,对实施党内纪律处分作出了科学严密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保证。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就能无往而不胜。《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科学地总结了党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注重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军队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建设这一伟大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军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当更加自觉地走在前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这两部条例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和保障军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认真学习并贯彻《条例》中的规定,需要我们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的关系。所谓全面监督,是监督要坚持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是指对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禁区;全覆盖是指覆盖到全国所有的各级党组织,上至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下至党的最基层组织,没有例外;全过程,是指贯穿到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建设的全过程,要做到始终如一、一以贯之,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监督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两点论和重点论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没有完成时的同时,要把握好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的监督,坚持重点发力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结合,《准则》和《条例》的落实才能避免流于形式、止于过场,使《准则》和《条例》成为制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
第二,处理好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关系。《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段话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是我党的优良政治传统和独特的组织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条例》从强化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所作的战略部署,必须认真地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二是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比,自下而上的监督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差距的存在就是改进的空间和着力点。《条例》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和党员监督两个方面,对如何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监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对党的各级组织的监督,不仅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三是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处理好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上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和勇气。《条例》的颁布本身就是我们党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明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监督问题上,外部监督和党内监督各有所长,不能简单用一个代替另一个。因此,《条例》在强调建立系统科学的党内监督体系之外,明确提出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旨在充分调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监督的合力,发挥监督的作用。《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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