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最详细学区划分图,白山中小学学区高清图
更新时间:2022-05-29 20:57:23 学区划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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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编辑 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是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普通中小学相关领导以及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南。
学籍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和普通中小学(含职业教育类学校举办的普通高中部)的教导(务)处负责,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经培训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二章 招 生编辑 第四条 小学适龄儿童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入学。学校于每年5月份在学区内开展适龄儿童普查工作,对在当年8月末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登记造册(附《白山市小学学区适龄儿童招生普查登记表》),同时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对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6月份到校报到,报到时间不得提前,7月份进行学前训练。
第五条 初中招生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划拔的小学毕业生名单接收新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违规招生。
第六条 高中招生凭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育加试,按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具体招生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进城务工及外来经商人员的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人口就学政策,招生时需办理相关手续(附《白山市进城务工或个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四联单》);现役军人和见义勇为模范及革命烈士、退役伤残军人的子女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愿择校(附《白山市现役军人、见义勇为模范、革命烈士、退役伤残军人子女入学审批表》);特殊的残疾人员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优待。
第八条 凡符合入学规定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无故延期两周末报到者,小学的要查明原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初中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附《白山市初中未报到新生报告单》);高中的取消入学资格,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乡镇小学毕业升入当地初中的可以直接采用《交接书》方式集体办理,九年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级(学籍重建)。各地要完善农村小学升初中交接制度(附《白山市小学毕业升初中交接书》)。《小学入学通知书》由所在学区的学校发放,存根由小学存档。《初中入学通知书》由初中按教育行政部门划拨的名单填写发放,存根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入学通知书》由录取的高中发放,存根由学校存档。(各类学校《入学通知书》样本附后)。初中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没有《入学通知书》的新生。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编班标准为:中小学每班一律不准超过56人,任何学校不准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或擅自举办各种实验班。全市中中小学分班和排座执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
第十条 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初中和小学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非示范性高中学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准跨县(市)区招生。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三章 学 籍编辑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要建立学籍。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和逐级上报注册制度,每年10月末之前要按照“佳路学籍管理软件”的程序完成新生信息数据库并逐级上报;每年暑假之前完成学年度学籍变动数据库并逐级上报。未完成新生建籍工作期间学生不得转学。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指定的“佳路学籍软件系统”,学生学籍号码采用14位数码编排(附《中小学学籍号编排规则》)。高中学生的学籍号与会考的考籍号相同,并依据学籍建立考籍。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表册样式由省教育厅制定(各类样本由市教育局提供),学校定期填写、统一保管。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记载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跨学校建籍,确保学校在籍人数与在校人数相一致。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袋内装①《入学通知书》;②《学生登记表》;③《学籍证(卡)》;④《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⑤《学生奖惩材料》。小学生档案另加一份《小学生建籍登记表》,初中学生档案另加《小学毕业升初中登记表》,高中学生档案另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统一考试登记表》(以上样本由市教育局提供)。
第十六条 《学籍证(卡)》和《小学生建籍登记表》、《小学毕业升初中登记表》、《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统一考试登记表》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盖章。作为学生取得相应学籍的凭证。
第十七条 学生建籍姓名要以户口为准,经户籍管理部门改动后方可申请改名。学校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规范书写学生名字。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四章 学籍变动编辑 第十八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改名、注销学籍和毕业等。学生变更学籍要办理相关手续(样本附后)。
第十九条 省内转学使用“双联单”(原“四联单”还可用,教育行政部门不再保留),省际间转学依照转出学校采用的方法,办理转学手续的顺序为:①转出学校、②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③转入学校、④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必须依据转出学校提供的注销学籍号平行安排年级。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下半学年原则上不准转学,高中毕业年级无特殊情况在本地区内不准转学。转入学校要继续使用学生原校档案,不足的材料可以补办。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时间治疗或修养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可办理复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准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确属非智力因素学习成绩差,随班升级十分困难,经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如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经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辍学的要由学校查明原因,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辍学一般包括退学、流失、死亡等中途停止学业的现象。学生确因患病和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准予退学。各学校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防辍、控辍机制,把中小学生辍学率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申请改名,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和教育局办理。高中学生改名需在最后一次会考结束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辍学及开除学籍的需办理《注销学籍报告单》。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五章 奖励、处分编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逐级开展表彰奖励学生活动,一般每学年不少于一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奖励,视其表现可授予“三好学生”、“五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有关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一定级别以上的表彰可按有关政策在中考成绩中加分或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改正表现,一般在其毕业前要撤销处分。小学和初中不准开除学生,高中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违法犯罪的,学校可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六章 毕 业编辑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小学毕业的由毕业学校填写《小学毕业生报告单》(样本附后),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初中毕业的由毕业学校填写《初中毕业生报告单》(样本附后),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给《初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学业期满,凭省会考办发给的合格证,由市教育局发给《高中毕业证书》,表现突出的发给《优秀高中毕业证书》,会考成绩不合格的,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以上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下发。毕业证书填写要工整、规范。各学校在办理毕业证时要上报毕业生(电子)名册(样本附后)。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七章 附 则编辑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依据《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由白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自2007年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有关表册样本可以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邮箱中提取。
白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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