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区别

回答
爱扬教育

2022-01-15

  • 相关推荐
法律的正式渊源不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法律的基本分类不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法典编纂倾向不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