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求职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6-17 18:20:49 放假通知 我要投稿

 

  陷阱1 先“试用”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2 试用期成“随意期”

  “试用”多久才正常?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现实中常出现试用期超期,甚至无端续期的现象

  陷阱3 试用期变“白用期”,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合适”“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专家建议

  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入职前”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试用期问题多的原因:

  企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

  据调查,发生此类纠纷的企业大多为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机构往往薄弱,法律意识淡薄。

  更多情况下,试用期也成为一些企业节约成本的一个手段。知情人士透露,像餐饮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用期的服务员要比正式员工薪资低20%至50%左右。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低。

  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周期更长,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

  多数劳动者对试用期及享有的权利并不清楚。在如今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基本是用人单位居主导地位,许多劳动者迫于压力,不愿意采用法律程序维权,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监管存“盲区”,法律有“漏洞”。

  专家认为,一方面工会等相关部门起不到应有的独立监管作用。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的劳动监管部门对于试用期的监督并不“上心”,一般以“合同备案”这样的被动形式进行监管,未能深入企业进行相关调查。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种模糊表述给用人单位在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权限上留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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