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10-08 07:44:0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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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优秀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

优秀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洛劳社就业【20x】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充分就业。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洛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锡林浩特市德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构住所地为:察哈尔大街。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机构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本机构对经济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以减收或免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介、劳务派遣实行保密、时限和错件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机构实行执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执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人(不含临时专聘用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xx;

  (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件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执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xx或三分之一执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执业人会议由xx主持召开或经xx授权由副xx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执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二条本机构实行xx负责制,xx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xx对执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本机构设副xx1人,协助xx工作。

  第十三条由xx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开办人提名,经执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xx由主xx提名。

  第十四条xx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执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执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业务对象、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执业人会议报告;

  (八)执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召集xx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执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执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xx决定。

  第十七条执业人聘用期限为xx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人xx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执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人。

  第十九条本机构执业人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执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件,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执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聘用的司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司会议决定。行政辅助人员采取xxx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执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章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执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执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条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xx%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xx%的风险基金;

  (三)xx%的教育培训基金;

  (四)xx%的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本机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值。

  第五章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

  (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

  (三)过半数执业人自愿解散的;

  (四)领取《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执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优秀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2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望江县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望江县天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xx号。邮政编码:条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2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出资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第十条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部分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各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