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工厂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31 07:44: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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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厂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型工厂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型工厂规章制度1
为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发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同时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2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4各事业部因客户需要,要求在外设立仓库的,必须报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库存转移,并报财务部备案,其仓库管理纳入纳入所在事业部仑库管理;外设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库存商品收发存台账,并将当月增减变动及月末结存情况编成报表,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月将各类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查关事业部及财务人员。
5仓库现场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6S要求ISO9000标准及各事业部分厂的具体规定执行。
大型工厂规章制度2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办理需负责人同意。
2生产期提前十五分钟上班,作为交接班时间。
3严格请销假制度 :上班迟到10分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岗位制度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工作时间禁止睡觉串岗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越岗操作,不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调节设备重要参数阀门开关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违者处以50元罚款。
5各岗位操作工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紧密协作。
三奖惩制度
1服从车间主任管理调动和各项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从管理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轻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办公室报到学习。
2对车间提出合理建议,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纳,给予表彰奖励。
3上班认真负责,且本岗位不出现重大失误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表彰奖励。
4无责任心,造成设备故障原材料浪费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处罚。
大型工厂规章制度3
为了适应本厂内治安防范工作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厂内治安秩序,搞好保卫队伍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保卫组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现结合我保卫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一严格文明执勤
1仪表文明:执勤组员应服装整洁佩正上岗。标志醒目齐全,禁止留长发穿拖鞋打赤膊单穿背心单穿内裤上岗,严禁流动吸烟,违者罚款10元。
2语言文明:门岗组员在执勤中要注意规范语言,文明礼貌用语,处理问题不能态度粗暴。
3行为文明:执勤中严禁打人骂人,凡发生打人骂人者,除按厂部相关规定处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打人者承担,组内给予20—100元罚款,并通报全厂。(制止违法乱纪行为除外)
二认真履行保卫职责
1执勤期间组员应思想集中,精神饱满,服从领导安排,严禁消极怠工。
2门岗组员执勤要做到勤问勤看勤检查对进出厂的.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要严格按本厂出入厂规章制度执行,认真检查,核实记录,符合规定者才放行。若有不符合规定放行者,将按出入厂管理规定处罚。遇到不能处理的事情,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值夜班组员要勤观察勤巡逻,对重点部位门窗锁物资勤检查,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工作。交接班要做到认真仔细汇报,并作书面交班。交接班不认真仔细,对发现问题解释不清楚,上班人员不能离开,必须继续留下至有明确结论为止。
4在岗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者,一次罚款20元。
5严禁酒醉上班,或在岗位上饮酒,经组长查证属实一次罚款10元。
6保卫组员在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监守自盗者,除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组长值班不巡逻,不查哨,一次罚款20元,累计计算。
8因疏忽大意或人为原因造成火灾火险,不及时处理汇报,按情节轻重予以20—100元处罚。
三加强执勤纪律
1准时上班到岗,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
2上班不佩戴出入证一次罚款5元,与工作无关遗失者罚款10元。
3凡迟到,早退15分钟一次罚款5元,迟到30分钟罚款10元。
4严禁在岗睡觉,打牌,或带无关人员到岗位聊天。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工作时间脱岗,窜岗,发现一次罚款10元。工作时间脱岗参与打牌,赌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通报全厂。连续三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严格请假制度
1病假除重急病情外,一律以医院开具证明及病历为依据,且入院就诊前必须向组长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必须有事假条,四小时内由组长批准,半天以上需经保卫分管厂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司按旷工处理。
3未经保卫组长同意,正当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换班,未经许可换班的一次分别罚款20元。
4保卫组长应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应突发事件急调。保安组长应带头执行,以上各项,以身作则,并认真监督,若有违反或隐瞒包庇,经查实后将加倍处罚。保卫组内若有月累计处罚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保卫组内部将予以50—100元罚款,年累计处罚在六次(含六次)以上者将退回劳工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五奖励制度
1保卫组人员能在同一周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发现并制止出入厂违规行为者,给予奖励10元。(从违规罚款金额中加奖)
2对检举保卫组内部有关违反规定的检举者奖励10元/次。
3对制止打架斗欧一次,给予制止者奖励10元。
4对查出偷盗行为的立功者,按罚款的比例予以奖励(以罚款金额的10%嘉奖个人,罚款金额的20%奖励保卫组。)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予以重奖。
5对在守卫巡逻,执勤过程中现行捉获盗窃及各类案犯的当班门卫分别视情况予以奖励,案犯够治安拘留的奖励30元,够刑事拘留的奖励50元。同时在厂内部产生罚款的将按罚款金额的10%奖励捉获者,按罚款金额的20%奖励保卫组。
大型工厂规章制度4
一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要以时间为敷衍,明确责任,谁出错谁负责,不得互相推托。
二上班时间要守时,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窜位闲谈,不玩耍推让,不打瞌睡,手机慎用!
三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吃零食,上班时间吸烟者罚款50元,在车位吃零食者罚款10元,注意卫生,烟头杂物等不要乱丢。
四爱厂如爱家,要节约一针一线,节约用电用水,下班时间照明光管无关的罚款10元,电车无关的罚款50元。
五上下班要擦车滴油,注意生产工具的卫生清洁工作和保养,车货时应自检自查,返工产品及时处理完成。
六上班时间不得请假,个别特殊者要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领月工资的按请假实际天数扣除工资,如未经同意离开或无故旷工的,车工每天罚款50元,领月工资的按每天工资双倍罚款。
七上班未满两个月而自行离开的.不予计算工资,辞工须经办公室同意后一个月并把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开。
八注意安全,夜间不要随意外出,外出超过十一点将不开门,端正品质,他人财物不可私用,未经许可,将厂方产品用具图片带出门外的,将以盗窃行为处置。
九未经同意,不可私自带外人进厂,违者将予以严惩。
大型工厂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5115-2002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419-2000绿色食品大米》《NY21-1986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
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7707-1987《塑料袋》GB6543-1986《瓦楞纸箱》GB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大米加工厂建设
第十七条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则》(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第六章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砻谷及谷糙分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分离机(器)谷糙分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第二十五条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米生产企业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三十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第三十一条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六条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定期予以清洁消毒,消毒后要彻底再次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及时彻底地清理清洁。
(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员卫生管理
(一)大米生产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大米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六)与大米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传染病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大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九章产品出货管理
第三十九条产品出厂前应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次检验人员产品检验状态等。第四十条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标签上的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产品出厂时应对运输及防护工具进行检查,防止产品二次污染及运输途中的质量安全。发货员应记录出货产品出货日期运输车辆到货点接收单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服务承诺服务程序服务电话服务人员等,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退货召回程序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消费者利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