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6 20:30: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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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二章 考核项目
四条 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五条 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小时为旷工;
、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六条 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
、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七条 警容风纪。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三章 考核办法
八条 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
业务成绩实行工作日志,当日日志内容由民警个人填写、内勤核对、带班领导审批后存档,每月累计一次;
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书面通报为据,每月累计一次;
九条 勤务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进行一次,并在次月上旬之内完成,及时进行奖惩。
十条 勤务考核进行量化,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项目分值分别为:
(一)考勤分值分;
(二)业务成绩分;
(三)警容风纪分。
十一条 出勤分值计算方法:
(一)全勤分;
(二)缺勤扣分值分别为(扣完为止):
、迟到:每迟到一刻钟扣.分;
、早退:每早退一刻钟扣.分;
、脱岗:每脱岗一刻钟扣.分;
、旷工:一次扣分,并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事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员天数/的扣分;
、病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天数/的扣分。
十二条 业务成绩分值计算方法:
(一)中队领导
、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天的记分,每少一天扣分;
、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个以上分;—个—分;—个—分;平均达不到个为分;
、所带班民警考核不及格人数达到/以上,实行连带责任,取消带班领导当月考核资格。
(二)外勤民警
、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天的记分,每少一天扣分;
、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个以上分;—个—分;—个—分;平均达不到个为分;,
(三)内勤民警
、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天的记分,每少一天扣分;
、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个以上分;—个—分;—个—分;平均达不到个为分;
、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十三条 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分,扣完为止。
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分为二等;
(三)总分—分为三等;
(四)总分—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五条 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章 奖励
十六条 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十七条 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元,二等奖元,三等奖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五章 处 罚
十八条 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十九条 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二十条 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六章 监 督
二十一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二十二条 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
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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