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首部综合性地方金融法规解读
更新时间:2022-05-19 06:47:5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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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首部综合性地方金融法规解读
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地方金融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山东金融业2015年“十件大事”评选中,该事件荣获“十件大事”之首,其里程碑意义引发热议。
山东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评价说,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山东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弥补了目前金融监管上的一些缺失,对于促进山东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金融防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近两年,新型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地第三方理财机构、P2P公司跑路事件却层出不穷,给百姓财富带来极大损失:2015年4月份泛亚涉案430亿元,波及23万人;9月份金赛银基金涉案60亿元;12月份e租宝涉案700亿元,波及84万人。2016年4月快鹿系、中晋系接连跑路……
而从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银行和证券、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不少领域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
2013年12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下称“28号文”),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但目前的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工作只能依托国家、省有关规范性的文件或者试点政策来进行,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这给实际监管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制订一部专门的规范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的法律,显得十分迫切。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出台,正是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界定,将山东省目前正在监管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纳入地方组织范畴。同时,为有效承接未来国家授权地方进行监管的机构或组织,如P2P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中,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内容,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
“《条例》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李永健说,《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信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条例》还注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各类金融组织应当服务弱势群体,坚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介绍,《条例》为政府行为立规矩,为市场行为定规范。但政府的监管又是适度的,不能对创新造成抑制的监管。只是规定了从事哪一类业务、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却没有作禁止性规定。这次立法体现了一个鲜明的宗旨,就是把发展和监管结合起来。没有监管就没有发展,通过监管去促进发展,但监管又不能干扰市场活动,特别是市场创新活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济南大学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邢乐成也认为,《条例》对于促进山东金融业的发展,规范金融行为,特别是对于规范新型业态的地方金融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这部法律在立法形式上跟以前地方金融立法有很多的不同点。这部法规在立法的形式上真正做到了公正、公开、科学。首先通过
“四会”,即立法听证会、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调研会,确保全民参与。同时在立法的理念上也有很多创新之处,真正体现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体现了对新型金融业态的包容性和正向激励性。
对于《条例》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介绍,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在运行当中如果发生了纠纷,一个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寻求行政部门调解和仲裁,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其中仲裁实际上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的另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专业性,“擅长”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比如现在金融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此外,仲裁裁决不公开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不允许旁听。这种保密性,也比较适合经济或金融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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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出台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6章58条,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及相关行业发展、适度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为出发点,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条例》的公布实施,确立了民间金融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对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社会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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