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3-10-31 17:28:52 活动方案 我要投稿

实施方案3篇[实用]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施方案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施方案3篇[实用]

实施方案 篇1

  一、名师工作室实施目标:

  总目标: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实践探索,主题研究,提升全体成员的教育教学理论,促进教学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把“工作室”建设成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科研意识和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的教师团队,全面提升我镇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推动我镇学校教育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

  1、 使本室骨干协作成员具有较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和学术功底,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具有独立承担教育科研的能力,能独立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熟练撰写教学案例并进行研讨和反思,能敏锐觉察到学生关注的问题,使青蓝学员教师成为具有稳定教学风格的学者型教师。

  3、使本室成员能独立处理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能胜任学科教学,能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敬业、合作,领导放心、学生欢迎、家长赞许的骨干教师。

  4、使本室成员具备指导和示范本地区其他教师进行本学科教学及研究的能力,可以有效发挥自己有辐射作用。

  二、名师工作室的主要工作计划:

  1、定性与定位指导。在青年教师自我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成员们各自特点,提出发展性的定位建议。对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提出具体要求,并予以积极指导,对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培训。结合教学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和诊断,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2、开展课堂教学的指导:把握教学内容,研究教学艺术,提供研究课题和实施策略,定期开展课堂教学研讨活动,共同学习提高。

  3、根据本工作室的现状,组织本室成员组建网络博客,在博客中互动学习,总结教学经验,发表教学论文。

  4、课题训练的指导: 由名师和培养对象在研究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共同确定科研课题,以课题为中心建立课题组带动教师群体的教育教学科研,籍此提高培养对象的教育科研能力。

  5、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话可邀请有关的专家讲学,为教师开阔视野,接触理论前沿,形成敏锐的科研能力创设条件;根据培养对象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潜力,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追踪研究或个别指导,以充分发展其教育教学中的个性品质。

  6、创设各类指导平台:

  为培养对象的成长创设相应的教学交流、研讨的平台,促进培养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提高;充分利用网络,超越时空的障碍,就培养过程中的一些相关的问题展开讨论,就教育教学过程具体环节相互切磋,促进交流,资源共享,展开互动性学习等,更好地发挥辐射作用。

  三、名师工作室本学期具体计划:

  1、9月份组建名师工作室,确定成员,制定工作室计划。

  2、10月份完善工作室栏目,建立并开展网络互动学习。

  3、10月份部分课堂教学指导。

  4、11月份成员答疑式讲座,课堂教学示范。

  5、11月份骨干协作成员课堂教学展示。

  6、12月份原创性教学设计现场会。

  7、12月份部分课堂教学指导。

  8、1月份总结交流。

实施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畜禽水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质量安全科、畜牧科、水产科、科教科、兽医科、行政审批科、饲料办、卫监所、质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按照《关于明确有关科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郴牧办发〔20xx〕 1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监管工作。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市局领导包县(详细情况见附件1),县局领导包乡。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06号)精神和省局要求,积极推动政府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管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到场(户)。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监管

  1、加强兽药及生物制品安全监管。严格贯彻《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新、旧标签和说明书使用的时限,引导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指导兽药使用单位规范用药。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禁用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靶动物和适应症的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做好兽药gsp后续监管,重点检查兽药质量档案、购销记录等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强化疫苗质量监管。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走*疫苗及利用“高端疫苗”、“浓缩苗”等宣传手段违规销售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违法行为。加强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监管。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免疫档案、投入品购入使用台账,建立兽药用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休药期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格整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2、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按照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加强饲料企业的审核、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饲料经营单位进一步健全购销台帐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和抽样检测力度,强化饲料安全预警监测,继续加强对外来饲料和自配饲料的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强化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进一步抓好以“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法添加物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畜产品以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为重点,会同公安、工商、商务、食药等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一律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检测确认涉及“瘦肉精”案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水产品重点抓好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法添加物的整治。要强化对违法案件的通报和协调制度,本地发生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外地检出我市不合格产品、苗种、饲料、兽药等跨区案件,应及时报市局协调,确保案件顺利查处。各县市区今年要组织开展2次以上以抗菌药物和兽用生物制品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将情况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按要求报市局质量安全科(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严格抽检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1、加大检验监测力度。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扩大抽检范围、品种和频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市监测送样任务(附件3);积极配合部、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例行监测和拉网排查工作,确保本地区产品抽检合格率达标。各级畜牧水产部门需送省畜禽水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瘦肉精”检测确认的,走省局开辟的“瘦肉精”检测绿色通道,及时送检。

  2、加强养殖环节监管。严格实行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对上市生猪在出栏前全面开展“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抽检,每户每批至少抽检1头或按3%比例抽检,规模养殖场户适当增加抽检数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规模养殖场明确监管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登记备案并挂牌公示,监管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市局将部署“瘦肉精”集中排查工作,并随机抽查2个县市区。

  3、强化“三品一标”监管。严格认证程序,提高认证门槛,强化“三品一标”的认证与监管,通过认证促进企业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技术标准,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确保“三品一标”产品质量;将“三品一标”畜禽水产品全部纳入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范围,对抽检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坚决淘汰。

  4、加强定点屠宰场监管。严格执行“三证一标”入场制度,认真开展宰前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瘦肉精”检测在屠宰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实行5%比例的监督抽检要求,凡出现“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疑似阳性的生猪要及时就地封存,待确认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积极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XX县建设。省局确定我市XX县为省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XX县。XX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XX县建设实施方案。通过示XX县创建,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生产档案、强化检测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以点带面,提升全市县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五、完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1、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各县市区局要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为契机,争取各级政府落实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成立质量安全股室。无法增加编制机构的,也要在内部进行调剂。要充实乡镇监管力量,每个乡镇动物防疫站配备1名以上专职监管人员,每村明确1名监督员,每个规模养殖场明确1名监管员。

  2、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做好定量定性检测骨干的技术培训,采取量检与速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例行监测。县市区要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定量定性检测人员技术培训,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站检测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开展以速测为主、量测为辅的检验检测工作,围绕推进城区市场准入和基地畜禽水产品产销对接开展例行监测,结合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基地与市场的监督抽查。乡镇以推进畜禽水产品产地准出为重点,开展日常速测监督抽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检机构“双认证”工作,有质检中心项目建设的要力争通过省局考核验收,并开展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工作。

  3、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宣传、强化监管、严格要求、严肃整治等措施,不断增强养殖业生产者、养殖业投入品经营者、畜禽水产品经营者、“三品”认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二是推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档案,要求养殖业经营主体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三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承诺执行情况、“三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考核评价情况;对诚信度较差的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重点监控,对诚信度较差的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和“三品”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取消经营资格和认证资格。

  六、加大宣传培训,强化应急处置工作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广泛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特别是在农资打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时段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统一规范、分级分类培训”的要求,对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等知识培训,对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知识、养殖业标准化等方面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质量控制技能,形成全社会关注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

  2、提高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的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组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建立第三方应急解读咨询机构。各县市区局要将专家组名单于6月15日前报市局质量安全科。要加强舆情监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实施方案 篇3

  为加强我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有效改善我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能不清,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与维护等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县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统一管理、维护的范围和数量

  我县建成区内管理维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包括城区道路、公路、里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管理属地界限范围:包括北岙镇老城区、新城区、海滨公园、乡镇主干道(东屏镇、北岙镇北沙、双朴片区主要干道,连港环岛公路,三盘、元觉至霓屿段五岛相连公路、隧道、桥梁两侧);杨文工业区内主次干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具体管理、维护范围,由县城市管理大队与原管理单位负责对已建的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统一排查摸底,并对年度维护管理费、电费进行测算、统计,报县城市管理大队备案。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能范围

  县规划建设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大队受县规划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县城市管理大队负责对建成区维护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的巡查、管理;负责对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机制;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年度的设施更新改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对新建的政府投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移交和接收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原管理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日常的维护、管理采用市场化操作模式。根据建成区照明设施维护的分布范围、数量和年度维护费用基数,由县城管大队采用直接发包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维护施工单位。县城市管理大队要建立监管和考核制度,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管和月度考核。日常的监管和月度考核结果作为该承包单位日常维护成果、效率的依据,与季度或年度的照明设施维护施工费用结算相挂钩。

  县城市管理大队根据建成区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电费多头立户的现状,向县供电局申请用电变更登记,简化程序,建立统一用电户头,统一缴费账户。

  已建的纳入维护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更新改造的实施主体和单位为原管理单位和县城管大队。在统一交付县城市管理大队管理维护之前,由原来的管理责任单位统一对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进行排查检修,明确需更新改造的地段范围和数量,并由原管理单位制定更新改造计划,负责具体实施,以保证现有已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亮灯率和完好率。移交后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县城市管理大队负责编制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县规划建设局批准后,由县城市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建设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计划。

  四、新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非政府投资)规划、建设和验收移交程序

  建成区范围内新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非政府投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照明设施建设方案与施工图须经县规划建设局组织县供电局、城市管理大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可由县城市管理大队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供电局、县城市管理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新建(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建设资料档案按规定程序移交县城市管理大队备案,由县城市管理大队统一纳入日常监管、维护管理范围。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移交。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来源和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管理经费的需要。

  在建成区管理范围内已建的照明设施正常工作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办公费)和电费,由县财政局从原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资金中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后统一列入年度城市设施维护费,按季度拨付给县城市管理大队。其中:县供电局收取的公共事业附加费(电费附加费)以及历年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专项经费。

  已建照明设施需要增设或更新改造的建设经费和电费,以及新建照明设施验收合格后纳入统一管理的电费和维护管理费用,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县财政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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