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印发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19 05:25:43 通知公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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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印发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
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部署,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4月29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交海函[2016]84号)精神,加强“平安交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水上安全管理体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船舶运输行为,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在水上运输领域深入推进。
三、重点任务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做好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行政许可工作。[省港航局牵头,各设区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开展资质检查
4月30日前,要利用水路运输及辅助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的时机,对各辖区内的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航运企业经营资质逐户上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应报请许可部门注销企业经营资质。下半年要对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开展抽查,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抽查率不得低于30%。[省港航局牵头,各设区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三)严格执行客船和危险品船舶的强制报废制度
对达到强制报废的船舶要及时收回《船舶营运证》。[省港航局牵头,各设区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内河货运船舶管理
要向辖区内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砂石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宣贯活动,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定的航区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省港航局牵头,各设区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强化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重点检查专项行动中明确的“四类重点船舶”。重点打击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地方海事机构对“四类重点船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检查报告上注明“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其中对客船安全检查至少每4个月开展一次。督促客(渡)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客(渡)船100%完善安全应急设施,100%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设备;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考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渡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的砂石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省地方海事局、交通执法总队牵头,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交通执法支队落实。)
(六)开展船舶配员和船名标识专项检查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海事局《关于落实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有关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6〕137号)等相关要求,重点加强对船舶配员与船员任解职、航运公司等突出问题的检查和治理,落实航运公司船员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到港的“四类重点船舶”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其它船舶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证书和船员服务簿资历记载情况,船名、船籍港标识和船名标志牌或船名灯箱配备、安装情况,标识、标志应符合规范并清晰完整,开展航运公司船员任解职的专项检查,可结合其它航运公司检查活动一同开展,重点检查公司报备船员资历是否真实、船员见习记录是否真实、船员档案是否完整齐备等,并填写《航运公司专项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牵头,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交通执法支队落实。)
(七)加强内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扎实开展对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对所辖管的航运公司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督促辖区航运公司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恶劣天气开航限制、船员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整改、应急反应等制定。专项行动期间,航运公司要建立详细的自查台帐和隐患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一次登轮检查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省地方海事局牵头,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落实。)
(八)加强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运输管理
我省雨季来临,各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和装卸作业的监管,于6月底前,对辖区内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储存和装卸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和理货公司开展一次检查,督促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经营人落实《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为检测不合格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督促辖区理货公司严格按照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检测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及时做好服务。(省港航局牵头,沿海各港口局落实。)
(九)严把船舶检验关,提升船舶检验技术水平
一是对从省外转入的四类重点船舶,要加强检验过程的控制,严格按法规和这次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检验,对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前,不予签发证书。二是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省船检局将于2016年5月下旬对现有验船师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培训,提升船舶检验管理水平和验船师技术水准。三是对现有船舶,省船检局、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都要按专项行动要求进行,并在工作中加强宣传,禁止内河砂船从事海上砂石运输。四是对于原来没有船检业务或业务量较少的船检所,承接省局下放的船检业务后,要相应增加编制内的验船师职数,以确保船舶检验业务和本次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省船舶检验局牵头,各设区市船舶检验处落实)
四、我省辖区水域营运的“平安船舶”考核指标
根据交通运输部“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目标和任务,和“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我省辖区水域营运的“平安船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年内船舶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二)一年内船舶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本船服务船员无被扣分;
(三)一年内至少接受过一次安检,且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四)一年内无重大缺陷,任意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均为一般性缺陷,且数量不多;
省地方海事局会省交通执法总队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并在我省辖区营运的“平安船舶”名录,在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网站公布。(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执法总队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次专项行动适用于在我省注册船舶及相关航运企业。重点加强对我省“四类重点船舶”监管(客船、危险品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砂石船)和水上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时间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2016年3-4月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起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梁金焰,成员:张子闽、张治强、周陈慈、高军刚、李为华。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省港航局。厅运输处、安监处、政法处负责行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牵头开展专项行动,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沿海港口管理局要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部门、人员与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并要结合辖区实际和“平安交通”建设活动,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要求。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要将创建“平安船舶”列入对各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各地方政府整合各方资源,实现专项行动与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有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各单位要主动联系,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等,实施综合治理,积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原则,采取联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航运企业和重点船舶的检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暗访。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扎实推进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现场检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地方政府、船东、从业人员等宣传安全法规,督促船舶增强守法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要主动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执法报导,做好有关政策、安全知识,特别是重大影响事件的报道,争取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六)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上报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做好专项工作记录备查。每季度5日前由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汇总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省厅专项行动办公室(包括有关资料、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于2017年2月15日前向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总结。专项行动办公室于每季度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我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确定确定1名联系人,于5月10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联系人:省港航局刘映熹,电话:0591-87077450,传真:0591-87077582,电邮:msa8707745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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