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劳动合同试用期陷阱
更新时间:2024-05-31 14:12:15 委托书 我要投稿
一、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小杨是2012届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小杨到北京一家私企工作。该私企鉴于小杨是应届毕业生,于是与小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一项中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告诉小杨说,等试用期满后再与小杨协商劳动合同期限。小杨心里有点担心,于是咨询律师,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警惕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合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案中,小杨所在的企业只与小杨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是错误的,小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更正过来。
二、试用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李洁今年刚刚换了一个份工作,新单位是一家外企,工作待遇和环境都很好,李洁十分满意。可是有一件事,李洁心里一直不放心,那就是李洁在要求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却说按照他们企业的规矩,新进员工需要履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就向律师咨询,人力资源部主管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答复:人力资源部主管的说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管有没有约定试用期,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自实际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小刚前不久找了一份新工作,在一家国企做行政主管,并且与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小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小刚很满意这份新工作,工作之后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每次都能出色的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得到了企业领导们的一致好评。可是小刚工作3个月后,企业副总突然通知小刚说,要解除与小刚的劳动合同。小刚不明白是什么事情,于是问副总为何要解雇他,副总说一个领导的孩子要到我们企业的工作,一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只能委屈小刚了。于是小刚就向律师咨询,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答复: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严重过错的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虽不需要理由,但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陈文,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文进行考核,产品达不到三级为不合格。4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陈文的工作进行了考核,4月2号,技术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文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4月1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陈文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陈文就向律师咨询,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答复: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合同,除可依据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外,还可以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
第一,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超过法定标准的试用期,在超过法定标准的试用期外,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5日)中的说明: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具有对劳动者法律效力。
第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是否合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二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用人单位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下,才能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上述一个或数个条件,用人单位则不能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虽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文进行的考核,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果却是在试用期后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时间,不是在试用期间内,而是在试用期满后。因此,企业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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