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株洲市小学小升初招生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2-06-19 10:23:28 小学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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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株洲市小学小升初招生实施方案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城区各民办初中:
现将《株洲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1日
株洲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株洲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教育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有效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普惠性政策落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管理原则。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三)促进均衡发展原则。
(四)促进公平公正原则。
三、总体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格按照招生计划、班级人数标准,均衡编班。
坚定均衡发展目标,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城区省市示范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30%指标分配到城区初中学校;县市省市示范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30%指标分配到县市初中学校。
坚定推进划片区招生,学区化办学。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基本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办学水平。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钟燕
副组长:毛大训、李建国、吴春雪、晏贤明、徐晓芳、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成员:市教育局基教科、发展建设科、民办科、监察科负责人,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副局长。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基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科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义务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领导本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二)工作机构职责
1.基教科:负责制定并发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按计划管理学籍,指导和督查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2.民办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与招生要求,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查处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招生行为。
3.发建科:审定义务教育招生计划。
4.监察科: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落实,规范招生行为和维护招生秩序,查处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五、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小学招生以“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凡年满6周岁(8月31日以前满6岁,以适龄儿童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或出生证明登记日期为准)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属片区内就近免试入学。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现有学位情况、学校及周边未来发展规划和学生就近入学原则,通过调研、座谈、听证会等方式,合理划定学校招收常住居民子弟入学范围。常住户口适龄儿童于6月3日—7日携带户籍本、房产证、出生证到对应片区所属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小孩户口于6月1日前随法定监护人迁入对应区则视为该区常住户口居民子弟)。
3.进城务工子女是指随同父母进入株洲市区务工并在市区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于8月5日--10日按要求到各区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时家长须提供在务工地的务工证明(正式务工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须于8月5日前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好,或者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户口本(小学一年级须核验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有效证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8月20日左右张榜公示派位情况。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的民办小学招生管理。按照学校自主招生,学生自愿原则选择就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其招生计划,规范其招生
行为。
(二)初中招生
1.公办初中招生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1)公办初中学校必须在划分片域内招生,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制定,片域内学位不足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2)要求继续在城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区教育局批准后,按所在区
招生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3)未在城区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就读初中的学生,报名时家长需提供在株洲务工的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居住证明(须于8月5日前办理好,或者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户口本等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务工居住地所辖学校或所辖教育局申请,城区统一在8月5日—10日办理报名,8月20日左右张榜公示派位情况。
(4)残疾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就近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5)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6)报名与录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下发小学毕业学生升学报名信息表,学生按县市区要求于4月20日至30日在学校填写报名信息表(公办初中学校限报1所),报名表统一交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只填报公办学校的学生和填报民办学校没有录取的学生按所在区公办初中学校录取办法进行录取。录取时间为5月1日后由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进行。
(7)录取工作结束后,城区各初中学校须及时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双向选择、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1)核准招生计划。城区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于3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发展建设科及所属的区教育局核准。县市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于3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发展建设科备案。
(2)规范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按招生计划对城区各民办学校下达注册学籍号,并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严格实行“一人
一籍、籍随人走”,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学籍号进行招生。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不注册学籍。
(3)城区株洲景炎学校、株洲景弘中学、北师大株洲附属学校、株洲外国语学校、株洲石峰外国语学校、株洲荷塘外国语学校、株洲大升黄冈学校、株洲九方双语学校八所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学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准招生。
县市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由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4)报名与录取。申请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在城区8所民办学校官方网站提交报名申请表或到学校窗口报名,每个学生可以自愿选报1-2所。城区民办初中学校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0日至30日,以随机派位等方式公平确定录取对象;确定录取对象时间为5月1日-10日。
(5)录取工作结束后,城区各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10日-25日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注册时学生出现重复选择学校学籍号,则由学生重新选择,凭学生重新选择申请和学校证明注册)。
六、招生具体要求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保证区域内所有年满6周岁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入学。妥善安排好“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二)各学校的《招生录取方案》和《招生简章》必须在2016年4月10日前报县市区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市直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方案》和《招生简章》报市教育局民办科审批,报基础教育科备案。初中和小学都必须做好招生政策宣传,确保每位教师、家长、学生知晓招生政策;严禁虚假宣传和升学承诺。
(三)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小学接待初中学校招生人员进入学校宣传;严禁小学接受招生学校宴请,收取招生学校钱物。
(四)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编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坚持小班制办学,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因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突破班额的必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
(五)严禁小学自行组织或与初中学校联合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招生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严禁学校以培训学校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生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严禁向长沙等外地招生学校提供生
源信息,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严禁公办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
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执行收费政策,维护招生工作秩序。
(六)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成立督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监察科22663622,基础教育科22663738,民办教育科22663737。
七、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不按招生具体要求规定,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组织招生考试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公办学校(含初中、小学)违反招生政策,一经查实,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2.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政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三)招生中出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方案的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招生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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