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2-05-20 19:28:38 职场法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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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如何维权

试用期企业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了怎么办?员工与企业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了怎么办?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又该怎么给?

2018年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辞退、离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人社部门还提醒,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除了选择申请仲裁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那么,劳动者遇到上述劳动争议情况,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以下的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

案例1.企业不缴工伤保险员工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

刘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制衣厂,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再为刘某购买社会保险。

一个月后,刘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当年11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刘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其间刘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7月至10月。今年2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制衣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经仲裁,该制衣厂应向刘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6万元。

点评: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该制衣厂与刘某自2015年6月刘某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制衣厂也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制衣厂因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则应由制衣厂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某支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进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相互考察了解时期,但法律并没有免除该时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分散用工风险;同样,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以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

案例2.员工加了班企业不认可加班工资算不算?

樊某是WH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5年6月订立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樊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月,每天上班8小时(9:00——18:00,含午休1小时),每周上班5天。

樊某入职后勤奋工作,但工作量较大,每天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加班约3小时左右,加班地点有时在公司,有时在家里。WH公司采用了指纹打卡考勤方式,但每月未向樊某确认考勤表记录。

今年1月,樊某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WH公司却称并未安排樊某加班,樊某下班后仍留在办公室也不一定就存在加班事实。樊某不服,于1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了数十封自己的工作邮件,邮件时间均为晚上8时至10时左右。WH公司称考勤系统数据丢失,未提供考勤记录。

樊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000元。经仲裁,WH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工资。

点评:

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是未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加班工资争议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则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规定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职工主张加班费的,负有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的责任;职工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后果;二是职工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可以推定加班事实存在,由用人单位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中,樊某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如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形成的工作记录、电子邮件等,再由WH公司对樊某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

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管的相关证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是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二是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本案中樊某已提供电子邮件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WH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但WH公司以数据丢失为由拒不提供考勤记录,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案例3.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保安队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5日王某辞职并于当日申请劳动仲裁。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36元/月,王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9996元。

经仲裁,该建筑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9996元。

点评:

首先,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说明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之所以要求一个月内签订,是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实际操作中因大量招人或者需要层层审批等原因无法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给用人单位以适当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使支付了两倍工资,仍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日和截止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起算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截止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一直持续到其违法行为纠正的前一日为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截止到劳动关系满一年的前一日。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周期最长为11个月。

最后,是关于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为一年,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入职,2016年4月5日离职,在职期间所在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已按3636元/月向王某支付了工资,还应向其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9996元(3636×11)。自2016年4月3日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于2016年4月5日申请仲裁,其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支持。

粤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验丰富

去年底,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首份省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行了设计和部署。实施意见要求实行人社部门代表政府方、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方、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代表企业方定期进行三方协商的例会制度,并在劳资纠纷多发地区派驻人员定期联合办公,预防化解劳资纠纷。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强化了企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作为企业经营者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

新政实施近半年,笔者近日了解到,省内已涌现出不少好经验好做法,不少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已颇有成效。

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注册的中外合作公交企业,也是广东省最大的民营公交企业。该公司十分重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分别于2012年度、2015年度获得广州市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今年5月,该公司工会投入100万元组织全体职工健康大体检,并为职工缴纳重大疾病保险、妇女安康保险等,2015年度该公司成功为8名进城务工驾驶员申报落户广州,2016年又成功为19名进城务工员工随迁子女申报广州市入学指标,并积极引导、帮助外来工申报广州市公租房,解决员工后顾之忧。

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专业从事包装饮用水生产的民营科技企业。2010年,该公司投资3500万元兴建了占地50多亩的员工活动中心和员工公寓,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每逢节庆和每月生日会该公司企业文化小组都会组织各种庆祝活动,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此外,该公司工会成立“叁个壹”援助基金,至今已发出援助基金10多万元,帮助了五十多个职工,使员工及其家属感受到来自企业的温暖和关怀。

粤海房地产开发(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广东省在境外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粤海控股集团”下属公司,日常工作中,该公司充分信任和尊重员工。该公司高管弱化层级管理的观念,充分放权,使员工勇于担当责任的同时,自身专业水平得到快速提高。近几年,该公司20%员工踏足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了职业横向发展。

拓展阅读: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啦!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化解劳资纠纷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属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加强省人社厅对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协调,重新理顺广东省与广州市及所属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自2016年1月18日起调整了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1、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单位名单详见“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仲裁指南—仲裁立案—申诉准备”。

2、其他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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