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六种劳动合同陷阱
更新时间:2024-05-25 14:51:51 职业规划书 我要投稿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二、“押金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幕后合同”
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性命合同”
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五、“包身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人保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备份合同”
为了逃避人保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其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打官司的依据。
用期是否有“就业陷阱”?近日,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在试用期内刚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便欲以表现不合格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蒋先生今年4月份入职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然而蒋先生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便找来蒋先生,称其表现不合格、工作出现差错,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蒋先生无法接受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自己进公司以来兢兢业业,工作认真,打算在公司长期发展。而且他为了这份工作,已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现在公司突然以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觉得无法接受。蒋先生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一纸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市仲裁委审理查明,该房地产公司虽以蒋某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合格、工作出现差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仅仅是口头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只提供了一份《蒋某转正鉴定意见表》,上面仅有他的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工作水平一般,发挥作用不大,沟通能力不强”。
“员工即使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员开庭后向公司指出,《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试用期间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且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市仲裁委表示,公司仅提供了主管领导的主观评价,既无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未提供相应的考核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采信公司的陈述。
最终在仲裁员多次组织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给予蒋先生一定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市仲裁委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用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考察与核验,是否符合用工的要求,但不等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
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在招聘劳动者时须设置合法、清晰、明确,详尽、易操作的录用条件,且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劳动者知晓。同时,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试用期考核考评办法,以客观的数据、事例来反映劳动者具备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作出相应决定。“考察须在试用期之内完成,超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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