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4 15:12:1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法规规章制度汇编15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规规章制度汇编15篇

法规规章制度1

  1、无证经营摊点产生原因分析

  1.1封闭式管理机制不健全

  服务区面积大、依山傍水、周边封闭设施不完善等是当前大多服务区都存在的弊端,加上当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外围管理手段单一,执法程序和法制手段不完善,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很好的行使执法权利,甚至采取默认的态度,导致周边居民及司乘随意穿越服务区,并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

  1.2服务、管理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良好的管理和服务是第二生产力,由于服务区是在餐厅、超市、汽修、加油、住宿、停车等传统的服务标准上发展而来,服务设施和管理还不成熟,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人性化的服务、完善的服务功能和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服务与需求产生必然的矛盾。同时,周边小商小贩根据司乘的心理需求,服务区配套设施不完善,饭菜质量贵,见有利可图于是在服务区旁边开设无证经营的小饭馆、商店、汽修店等在服务区内招揽司乘人员外出就餐、汽修,并猖狂到服务区拉客,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服务区正常的经营秩序,破坏了高速公路封闭式管理规定,危害了司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无证经营摊点的危害性

  2.1危害人身安全。由于到服务区休息的车辆较多,车速快,招揽生意的无证摊点经营者在服务区内随意穿行,甚至有的从高速公路上穿行,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特别是夜间,危害性更为严重。

  2.2损害服务区的形象。服务区的经营承包商拥有正当合法的经营权,具有相关经营证书,食品质量有保障。在无证经营摊点就餐、购物的司乘人员一旦发生服务质量投诉或食品安全事故,首先被投诉的'对象就是服务区,破坏了服务的正常管理和经营秩序,损坏了服务区的窗口形象。

  2.3给服务区安全管理带来挑战。进出服务区招揽生意的闲杂人员较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服务区的部分基础设施、高速公路防护网遭到破坏和被盗,且伴有司乘人员财物被盗的现象发生,给服务区社会综合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一定难度。

  2.4损害经营单位的经济利益。经营单位是通过公开招标合法取得服务区经营权,严格履行合同,具有高额的租赁费,持有国家颁发的合格经营证书,无证经营摊点拉拢顾客,以低价格方式出售产品,给服务区经营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5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无证经营违反了国家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应由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第二,根据国家高速公路封闭式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证经营摊点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破坏了国家的公共财产。

  3治理措施

  3.1内部治理

  3.1.1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员工培训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与办法。同时,服务区经营单位应该不断创新,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经营理念,提高饭菜质量和特色,吸引更多的顾客光顾。

  3.1.2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制定相关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领导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增加忧患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坚决制止司乘到周边无证经营摊点就餐和买东西。

  3.1.3加强经营监管。要按照合同要求抓好落实,对于没有履约的经营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督促其履约到位。按照标准化服务区建设及“星级服务区”创建的要求,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积极引进绿色、低碳、安全类食品,满足广大司乘需求。

  3.1.4加速推进公益设施的建设。在服务区厕所、场坪、绿化等方面,加大建设维修力度,探索司乘需求的公共设施,着力提升服务功能和形象。

  3.2外部治理

  3.2.1法律手段。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之规定。服务区设置的无证经营摊点属于违规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3.2.2宣传教育。为使周边居民从认识到在服务周边开店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利用面对面沟通交流法、发放高速公路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法、开设安全讲堂等提高思想觉悟,从根本上杜绝无证经营摊点违法经营。

  3.2.3强制手段。对一些经教育后仍顽固值守,蓄意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服务区应邀请当地政府、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关闭,切实维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司乘的人身财产安全。

  3.2.4加强服务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的维护服务区的管理秩序,保障服务区的安全性和经营环境,让司乘满意放心,服务区应加高加固周边围墙和防盗设施,实现完全封闭式管理。

  4结束语

  建立服务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服务环境,确保服务区的车辆通行安全和广大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服务区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区配套管理措施,加强标准化假设,打造示范星级服务区,推进服务区“形象工程”建设,使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

法规规章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保障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农业、财政、畜牧、监察、人保财险公司为成员的奇台县农村各种补贴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五位一体”工作领导小组,即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税所所长、农服站站长、兽医站站长、村委会主任为成员。村委会组建成立工作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农服站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为工作组成员。

  二、奇台县农村各种补贴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领导小组依政策规定按时、有序兑现各种补贴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三、各乡镇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及区、州、县各种优惠政策,掌握行政补贴项目进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对村、组、农户各种补贴的审核、复查和督促落实;村委会工作组上报各类数据的审核;受灾面积的核查和理赔资金的督促工作;及时上传社情民意,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监督运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真正把国家的惠农政策用足用好。

  四、村委会工作组负责宣传国家及区、州、县各种优惠政策;所在村各种补贴的'兑现、登记和公示工作;种植业面积和各类牲畜数据的统计核实,种植业、畜牧业台帐的建立;种植业和畜牧业投保户、保项的登记、保费的收取和公示工作;种植业和畜牧业受灾面积的核实上报和理赔资金的公示、登记和发放工作。

  五、各乡镇领导小组组长均为奇台县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及理赔工作组成员。

  六、保费收取。村级防疫员负责畜牧业保费收取,农服站工作人员负责种植业保费收取,登记好投保户、保项花名册,汇总经张榜公布后交村委会工作组长(村委会主任)把关签字报乡镇领导小组,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报畜牧兽医局和农经局,由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汇总后报县人保财险公司。

  七、灾情上报。村级防疫员负责畜牧业受灾情况统计,农经站工作人员负责种植业受灾情况统计,受灾情况汇总经张榜公布后交村委会工作组长(村委会主任)把关签字报乡镇领导小组,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报畜牧兽医局和农经局,由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汇总后报县人保财险公司。

  八、保险理赔,人保财险公司接到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受灾情况后3个工作日完成核灾,履行赔偿义务。具体由县人保财险公司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向畜牧兽医局、农经局拨付理赔资金,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拨付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后分类拨付村委会工作组,由村级防疫员和农经站工作人员直接发放至农户,并做好发放公示、登记工作,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乡镇领导小组、一份交畜牧兽医局、农经局,一份交人保财险公司。

  九、工作运行经费按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标准以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为准。

  十、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法规规章制度3

  公司法管理的基本制度

  1.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3.关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理解

  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的细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制度,这为公司在管体体制上保留了很大的空间,但同时也会造成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模糊,建议公司可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明确基本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的界定。

法规规章制度4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的有关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

  二、凡外地厂商有意来我区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征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由我镇组织协调,加快办理;在贷款、用电、用水、取暖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交通、通讯和生产生活等服务工作方面,尽最大可能使客商满意。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上给予优惠,使合作方有较高得益。

  三、认真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建功立业,对引进资金、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企业可按资金、利率和使用期限一次性付给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信息服务费。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为生产力的,利润提成不封顶进行重奖。

  四、全区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使用权限30—50年,投资者可成片承包,也可折价入股合资开发,也可出租,在入股折价或租金方面尽可能从优。

  五、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它减免税政策,可按地、市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

  六、镇上从九六年起设立税收上台阶贡献奖,完成上交税金10万元的.奖励5000元,2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万元的奖励1.5万元,4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对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二年的企业管理费,对老企业从九八年起,工业企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企业,上交管理费调减为1‰,建筑企业调整为1。

  八、九八年起,镇上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对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的新办企业奖励发展基金。投资50—100万元企业奖励1万元,投资200—500万元企业奖励2万元。

法规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矿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规章制度6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オ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法规规章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线损(即电力网电能损耗)是电能在输、变、配和营销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电能损耗和损失。线损率综合反映电网规划设计、生产运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的主要经济指标。为切实加强线损管理,严格线损指标考核,努力提高金果坪供电所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线损的“管理、技术、保证”三大体系,根据公司线损管理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金果坪供电所线损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线损管理工作,供电所成立了线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供电所的线损管理工作,对各岗位线损指标均实行线损率分线路、分台区管理。并根据各台区线损率完成情况,召开一月一次线损分析例会,半年一次小结,全年一次总结,形成线损逐级管理网络,实行全过程管理。现成立金果坪供电所线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向大海

  副组长:

  成 员:

  第四条 主要工作职责

  1、编制各台区线损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各电压等级线损管理工作。

  2、负责10KV及以下低压台区线损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线损资料和报表,按月统计分析,按月考核,提出和落实节能降损措施,解决线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制定到户电表的管理办法,督促计量校表员对用户电表的定期校验,及时解决计量装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计量读数传递精确,计量装置运行安全可靠。逐步淘汰高耗能电表,使用新型节能电表。

  4、掌握管理范围内用户变压器设备台数、容量等情况,推广降损措施,使用节能型变压器。

  5、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原则》的有关规定,适时合理的配置无功补偿设备,采用在变电站集中补偿或分线路补偿的方式进行,提高电压质量,达到降低电能损耗的目的。

  6、调整台区布局,缩短供电半径,改善线路线径,减少迂回线路,降低线路损耗。

  7、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供电营业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营业差错,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8、严格控制站所用电量,根据公司下达站所年度用电指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站所用电量控制在指标之内。

  9、变电站(本站母线)必须掌握当月电量平衡情况,对电量出入偏大,平衡率超过规定值时,应分析其原因,并制定出相应措施,及时处理。

  10、线路维护及稽查专班对各台区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巡视每月不少于3次,专变用户不少于6次,当发现电能表失压、卡字、停走、返走、电量突增突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查明原因,追补电费,做好记录,及时更换,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11、建立线损分析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线损分析包括:指标完成情况,实际线损与计划线损、同期线损相比波动情况,线损波动的原因分析。并对以后的线损进行预测,制定出降损措施。

  12、完善同步抄表制度,实行高压、低压计量同步抄表,尽量消除因抄表时间差出现的线损波动,月线损波动应小于正负3个百分点。

  13、加强营业管理,杜绝估抄、漏抄、错抄、错录入和违章用电、计量事故、错误接线。经常开展营业稽查工作,杜绝营业差错。

  14、做好线损月报表和分析总结工作,并按时按要求上报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线损管理考核范畴

  1、供电所综合线损率考核

  2、线损指标考核:

  (1)母线电量平衡率

  母线电量平衡率:由变电站运行值班负责人负责统计每月的电量输入输出平衡,电量考核时间为每月24日10时,并于每月的27日前将电量平衡表报公司计量管理部门。

  (2)分压网损率考核

  供电所负责10KV及以下线路关口计量、台区计量考核点的网络电量损失率分别对线路维护班、营销专责人进行考核。

  (3)分台区线损率考核

  对公用变压器定期抄表(每月1-2号),按当月的抄见电量实施台区线损考核,考核指标与营销人员挂钩。

  (4)分线路线损率

  对每条10KV(及以下)出线按该线路实际抄见电量实施线路考核,考核指标与线路维护班挂钩。

  (5)站(所)用电考核版权所有

  变电站、供电所用电量以公司下达的厂用电量为依据,实施变电站、办公室、财务室、食堂分表计量,分别下达用电量,超计划按0.508元扣款。

  第六条 线损考核时间

  为确保线损指标不突破计划,各营销人员抄表时间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每个用户的抄表周期要相对固定,严格按照抄表日程和抄表路线进行。

  第四章 技术指标

  第七条 电能损失率指标:

  1、10KV配电线路综合损失率(包括配电变压器损失)不大于7%

  2、低压线路损失率不大于10.5%

  第八条 线路末端电压合格率不小于90%

  1、配电线路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的正负7%

  2、低压线路到户电压允许波动为标准电压的正负10%

  第九条 线路供电半径

  1、配电线路供电半径小于或等于15KM

  2、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小于或等于0.5KM

  第十条 10KV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大于正负2%

  第五章 内容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理更改抄表时间

  1、变电站关口计量定为每月24日上午10时-11时

  2、台区计量定为每月1-2日

  3、用户计量定为每月1-12号

  第十二条 每月月末前统计并计算出上月各线路、公变台区、各电压等级的线损率以及变电站母线不平衡电量,对线损超过20%或负线损的台区,有针对性的作出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按公司要求将有关线损报表及分析报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十三条 线损率指标考核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根据下达的`台区线损指标与实际完成值的差额线损电量,按该台区计划均价扣发台区责任人岗位工资。

  ,供电所线损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凡属计量铅封、封铅钳管不上,给人可之机,造成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扣效益工资总额的20%。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确的,给予所造成损失2倍的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公司规定给予其它处罚。

  第十五条 全面提高工作台质量的业务素质,正确核实用户电能表的厂家、表号、倍率、容量、电价等基础资料,严禁估抄、代抄、漏抄行为,避免错抄。版权所有

  第十六条 营抄人员要认真、仔细,不得随意涂改表卡,发现异常和帐卡不符时,要及时作好动态记录,填好业务工作单,报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临时用电管理,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执行,严禁电量流失和无表用电。

  第十八条 供电所将线损指标落实到人头,并对每月线损较高的或异常的进行普查、抽查。同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工资挂钩,实行月考核,季度兑现。

  第十九条 对特殊情况需进行奖励或酌情考核者,由年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每月定期开展线损情况分析,认真、及时地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行之有效地工作方法,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到原因不放过,找到原因不制定得力的措施不放过,措施末取得降损效果不放过。

法规规章制度8

  新劳动合同法规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

  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法规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规规章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法规规章制度11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简单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的。所以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加重,是举脚赞同的好主意。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xx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法规规章制度12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规规章制度13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具体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调度、维修、保险、检验、报废、更新、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驾驶员就安全知识、保密知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等进行学习教育。

  (二)实行车辆安全行车记录、油料、维修等台帐制度,作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奖、节油奖和年终综合考评依据。

  (三)局机关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机关其余人员不得私自调遣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范围超出城区范围的,用车股室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时以外、双休日、节假日公务车辆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私自使用公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责任自付。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外借的,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外派。

  (六)长途用车返回后,驾驶员须向办公室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保险、用油等具体事项由车管人员负责,并经常督促检查。机关公务车辆必须始终保持卫生清洁,性能良好。

  (二)局机关车辆必须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凭加油发票报办公室初审、局长签批后报销。

  (三)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投保。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和“同一类型、同一标准”原则比选确定保险公司后,进行统一定点投保。

  (四)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原则比选确定维修企业,统一定点维修。

  (五)确需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前填写报修单,经办公室预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在1001至20xx元的,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超过20xx元以上的,由车辆维修点提出维修方案,办公室车管人员现场核实,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维修(报帐时附维修清单)。车辆大修,须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送厂维修。换下的汽车零部件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作价处理。车辆在出车途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汇报,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补办有关报批手续。

  (六)车辆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一般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杆费、行车补贴、差旅费等每月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报销单》,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2、车辆保险费、车辆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办理,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送局长审批。

  3、洗车实行包干制,每车每月300元,定点洗车。

  (七)随车工具、器件、证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车上需购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须经车管人员核实,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购置。

  (八)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年龄限制在50周岁,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审批。

  (九)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聘用单位支付。

  (十一)驾驶员考评。局机关所有驾驶员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考评,并按季考评,年终综合评定。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行车安全知识学习教育。局机关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各项规定;对因公因事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补课。

  (十二)驾驶员守则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局机关驾驶员的礼仪形象;

  2、严守纪律,服从调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车辆;

  3、遵守职业道德和住建规则,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驾驶过程中打电话、发信息,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严禁车内吸烟,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

  5、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准确报修,消除安全隐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守单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领导的名义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也不得代替领导收受礼品、礼金。

  (十三)绩效考核

  1、根据__县财政局《关于印发__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行车补助开支规定》的'通知(沐财发[20xx] 39号)文件规定,结合__住建局工作实际,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行车补贴

  ①驾驶员当月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遵守劳动纪律,全月安全行车(不碰、不撞、不挂),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和安全奖300元。

  ②汽车驾驶员出车到外地住宿,停驶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2、责任事故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补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要视期情节轻重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驾驶员适当处分和经济赔偿。

  ①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车辆损失和赔偿费),由驾驶员负担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全年奖金。

  ②双方负共同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半年奖金。

  ③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

  3、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差到外地,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如发生被盗自行负责。

  (十四)行车记录

  局机关驾驶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并按月向办公室车管人员上报下列情况,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予以汇总公布。

  1、每月行车公里数;

  2、每月维修费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违章、违纪等情况;

  5、每月长途出车情况;

  6、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情况;

  7、车辆按规定停放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十五)奖罚措施:

  驾驶员全年保持安全行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目标奖金。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被聘用驾驶员直至解除协议,予以辞退;在职正式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驾驶员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自负,并扣除驾驶员全年奖金;

  2、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和安全奖;

  3、夜间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私自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

  4、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6、出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名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规规章制度14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校车先行的规定,在国外早已经出现并执行多年,现在国内也同样开始重视,这是举国共庆的好事。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关于闯红灯的危险,已经讲过千次万次了这里就不再重提。

法规规章制度15

  通过参加20xx年“规范管理建设年”活动,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行员。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些学习心得与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支行服务职能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大家来自不同的家庭,都有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习惯,而怎样才能让这些不同的人变得和谐,变得团结,变的有凝聚力,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增强执行力,是非常重要的。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理解不够透彻、执行不够细致,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的态度,对规章制度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违规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了工作中的各种行为,指导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科学和标准化。我们今后要继续强化规章制度学习,增强遵纪守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印象,不断警示,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这段时间,通过对国库、财务、支付结算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和自己密切相关的内容。虽然我支行有这么多规章制度,但我觉得这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份保障。制度中也有有关行员切身利益的管理规定,从行员的角度出发,做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它是一把双刃剑,在规范你的同时更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在不断深入学习规章制度后,对我的内心触动很大,制度的`目的是让每个人都有一颗积极心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坚决克服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心态,把工作做到最好。

  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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