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
更新时间:2024-06-16 16:21:22 思想学习 我要投稿
2016年深圳退休养老金待遇
1.对在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
2.对在2016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
3.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
4.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5.对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深圳退休养老金增加额
一、按照2974元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养老金,即每月增加140元;
计算公式:2974元+2974元×5%=2974元+140元=3114元/月
二、以本人调整前养老金额度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
计算公式:因为每个人的额度不同,可由个人计算。
温馨提醒:按照该调整办法测算,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增额为300元。
2016年深圳养老津贴待遇标准
一、企业退休人员津贴待遇标准
符合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
1.对于2013年9月30前已在深圳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
2.2013年10月1日后在深圳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自其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二、高级职称人员津贴待遇标准
2016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今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0元,
2.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和不分正副高的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加发800元;
备注: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其享受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的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养老保险新模式 “以房养老”
除了社保养老,目前在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都成立了养老社区,负担得起高额保费的客户可以在晚年进入社区,“奢华”养老。这种选择不只是富人的专利,其实很多种形式可以互通。目前值得探讨的以房养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养老模式,然而在中国不断被媒体称做遇冷、水土不服的以房养老并没有停下脚步。自近年以房养老概念提出以来,多方都曾就此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老人及其子女暂时不接受这种养老形式。不过,也有专家乐观地表示,虽然以房养老可能将成为“小众”的选择,但就算仅有一成老人选择以房养老,这一市场也仍然令人无法割舍。 一边是庞大的养老需求及市场,一边是老人们难以接受的房产抵押,以房养老该如何打破市场的'坚冰,真正被人们认可?
深圳医保待遇本月起有五项提高
深圳市新的医疗保险办法已经于本月1日实施,市社保局昨天发出关于新办法实施后缴费的提示,医保缴费有多项变化,整体医保待遇水平提高。
根据该提示,新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对应原综合医疗保险、原住院医疗保险、原劳务工医疗保险。其中,缴费变化最大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不再按每人每月单位8元、个人4元定额缴费,而是每人每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现为4918元),单位按0.45%、个人按0.1%缴费。以2014年1月至6月为例,每人每月单位缴22.13元、个人缴4.92元,共27.05元。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总缴费比例降低了,由原来8.5%下降为8.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为8%(单位缴6%,个人缴2%)。以2014年1月至6月为例,单位每月缴纳295.08元,个人缴纳98.36元;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以2014年1月至6月为例,为每月缴纳9.836元。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总缴费比例仍维持0.8%不变,但缴费结构发生了变化: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调整为0.7%(单位缴0.5%,个人缴0.2%)。以2014年1月至6月为例,单位每月缴纳24.59元,个人缴纳9.836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2%调整为0.1%,具体为每月缴纳4.918元。
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整体医保待遇水平提高,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病种,目前共有7种大病可享大病门诊待遇;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门诊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最高800元提高至1000元;三是个人账户用于家庭共济支出“门槛”降低,将个人账户可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由原来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仅为原来金额的60%;四是将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五是降低自行转诊人员的自付比例,对自行转诊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按新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减少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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