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4-09-14 12:11:00 心得体会范文 我要投稿

安全监察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在总体思路上,突出事故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生产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责任人的处罚力度。通过学习,我感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较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加突出体现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新安全法对监管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我就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并结合延边分局辖区安全工作情况谈谈体会。
日前,延边分局辖区共有煤矿27处,恢复生产的矿井7家(其中珲矿集团4家,乡镇煤矿3家),恢复建设矿井1处。截止10月底,计划监察40矿次,实际监察91矿次(包括瓦斯治理体系检查、陪同省局安全许可、陪同省局专项和陪同国家局检查)。累计查处隐患276条(去年全年195条)。时限内隐患全部整改完毕进行了复查。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其中顶板事故2起3人,运输事故2起2人,结案2起。实施经济处罚119.4万元。(其中监察罚款86.2万元)。
从今年以来监察情况和今年发生几起事故暴露的问题看,辖区安全工作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还没有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摆地重要位置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及各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共32条,就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和安全管理者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了预防上。
从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看,不认真执行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时时发生。假图纸、假工作面假签字,欺瞒监管监管人员,隐患排查走过场,需要投入大、整改周期长的安全生产隐患久拖不改等等表现,都反映了这个问题。同时,发生的每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究其原因,也都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的。
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对珲矿富强煤矿监察时发现,该矿在生产采区上方存在采空区,没有按照防治水规定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今年雨季后期,对珲矿英安煤矿监察过程上,发现地面出现塌陷坑积水,也没有针对性地制定技术防范措施。充分反映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今年市煤矿在全省停产整顿期间,地方监管部门批准为维护采煤工作面,允许其向前推进11米,可企业不按政府要求去做,为多出点煤,擅自向前推进46米,这是一起典型的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例子,明知允许推进11米,却推进46米,管理者安全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我们监察发现后,对企业做出了大额处罚(77.7万)罚款。这也是对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惩戒。
二是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足,做的不实不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7月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等这一系列政策、规章都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规定,但其法律层次、效力较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的主体责任。
要遏制、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措施。隐患排查是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最好的体现,通过隐患排查能够很好的揭示出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或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生产或经营管理欠缺等安全管理问题。深入、细致地分析,技术、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加以控制,煤矿各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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