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陷阱案例关于违法约定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4-07-10 14:21:57 主持词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

  小杨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会了解到一家国有企业正在招聘,且和自己的专业很对口。经过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环节,最终被该公司录用。但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杨必须至少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须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工作1年半后,小杨觉得公司待遇低、加班不给加班费、并且还经常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小杨找到新工作后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领导以小杨单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否则拒绝办理档案、社保等转移手续。因为新公司入职必须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档案,小杨又着急入职,无奈之下与公司协商最终支付工资2万元违约金。小杨感觉特别委屈,工作一年半一共取得的工资收入也就2万多,这不相当于一年都白做了吗?可是这个违约金又确实是自己签的字。但后来从律师处了解到,公司与自己约定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悔之晚矣。

  【专家支招】

  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了限制劳动者的人员流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劳动者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签字认可肯定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及劳动者离职后到竞争性单位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况有效外,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其他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即使员工签署,也不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以员工不交违约金为由不转移档案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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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应届毕业生王某与某私企达成工作意向,双方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1个月后,王某毕业,并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但该企业始终不愿意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得到的答复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关于工资、劳动期限等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已有约定,双方没有必要为此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觉得双方确实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单位提起此事。不料一日忽被裁员,公司一分赔偿金也没给。王某后悔莫及。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同,《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就业协议书》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书》对于学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全面保障。

  对工作待遇模糊,哑巴吃黄连

  案例:小宋的女朋友在网上应聘到一家私立高中任教,签合同时,该校承诺月薪2000元,包食宿,如果学生期末成绩考的.好,另有奖金。合同规定签约的教师最少要任教一年,一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学校损失九千元。她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合同。

  在她正式上班时,才发现这家学校食宿条件恶劣,工资也不按时发放,学校还以种种理由克扣她的工资。她有心辞职,但九千元的违约金也不是个小数目,让她左右为难,她只好安慰自己,算了,做完今年就不做了。

  盲目签约,不合理条款上当

  案例: 王某,大学毕业生,由于急于找到工作,没来得及仔细推敲合同里的条款,结果不但失去了这份工作还付了一笔违约金。据其称,他与公司签合同时还未毕业,但公司要求其进入实习期。在4个月的实习期里他卖力地工作,却只能得到300多元钱的“实习工资”。实习结束后,他以为工作已经敲定,打算回学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课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当他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合同中“工作前两年不得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条款为由,认定王某违约,索要违约金。王利只好交了2000元的违约金。

  在大学生择业的过程中,像王某这种情况的比较普遍,由于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用人单位都提出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条款,如违约金、服务期等。对于毕业生来讲,虽然知道这些附加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但也不敢明确表示异议。现实生活中,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提高警惕,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案例:2011年,我校有一名2007级学生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东莞市受控制16天。2011年3月初,海科学院一位2007级学生接到在湖州某学院读书的高中同班同学的电话,称在广东东莞市有一家公司要招聘人员,待遇丰厚,要其前往应聘。2011年3月23日该高中同学又来电,通知其已经顺利通过该公司网上初试,希望其能近期到广东东莞参加面试。于是,该生3月24日离校,3月25日下午到达东莞,被高中同学和其他传销组织的人员带到一幢民宅的一个房间内控制起来,手机被收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手机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在来短信或者电话的时候,保证按传销公司人员写的语句回复,才能拿到手机,手机使用后又立即收缴。每天都要写日计划,有“专家”给他上课(洗脑),一天到晚的日程排得满满的,读“励志书籍”、听如何做新时代的直销、如何两年变成百万富翁、如何赚大钱的讲课。4月3日,该同学用欺骗的方法要母亲汇去3800元,交了所谓的“瑞士手表费”,获得了他们“公司”的会员资格,有权利介绍家人和朋友加入这个“公司”。 4月10日,该生母亲因一直无法与其正常联系、多次要他回来均不肯回,来到学校求助。在学院领导、家长和同班同学共同努力下,传销公司迫于学校和家长的压力,加之给该生洗脑未成功,最终答应放该生回校。该生于2011年4月12日返校。 这位同学被东莞市的传销组织骗去共损失4900余元,往返20天,其中被控制16天。该同学的家长、学院领导和老师、同学为此耗费了很多精力。该同学在那里吃不好睡不好,精神被受折磨,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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