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两会热点内容提案,安徽两会思想报告两会精神解读

更新时间:2022-06-17 01:44:38 两会专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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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在总结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2011年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进行统一并加以完善。主要体现在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困群体代缴、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统一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解读:

皖政〔2009〕131号文件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设定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皖政〔2011〕77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设定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同时均允许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设缴费档次。皖政〔2014〕84号文件对〔2009〕131号、皖政〔2011〕77号进行整合和完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即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500元5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00-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缴费档次,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不再允许地方政府另外增设其他缴费档次。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我省城乡居民年收入稳步增长,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条件。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2013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为5531元。三是全国其他省份大都增设了缴费档次,如:湖南、四川、河北等省已增设3000元档次,山东省最高缴费档次为5000

元。

关键词:实行梯次缴费补贴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增加补贴

解读:

国家政策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我省原政策规定,省及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补助。

对不同缴费档次实行梯次补贴标准,增加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金额,有利于激励和引导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总体缴费补贴水平,皖政〔2014〕84号文件作出梯次补贴的具体规定,并明确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同时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解读:

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属于特困群体,政府应从更加关爱他们的角度,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结合我省实际,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与原政策不同的是,对地方政府为特困群体代缴的标准不作限制,给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提供了选择空间。之前,我省已有29个县(市、区)自行提高了代缴标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关键词:明确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解读:

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对绿色低碳出行的倡导,已经由过往一般性的倡议变成了“白纸黑字”的政府文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完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出行和换乘条件,使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方式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一个不能少”,都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和举措,是《意见》的突出亮点。

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完善公共自行车系统

《意见》提出,2016年6月底前,各市、县编制完善公共交通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建设规划。《意见》对发展公共交通提出明确的量化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县城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到2020年,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7标台以上,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县城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

省内各市必须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才能完成这一目标。以省城合肥为例,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近期表示,2016年要新增600台公交运力,同时新开15至20条线路。但即便完成这一任务,离实现每万人拥有15标台

以上的目标仍有差距。

轨道交通以大运量、便捷高效的独特优势,在公共交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2016年底前,设区城市编制完成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根据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与全省城际铁路网规划做好衔接。

步行和骑自行车,是真正的“零碳”出行。在很多城市都出现了汽车与人“争路”现象,步行和自行车道路系统受到明显挤压。《意见》明确提出,要让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条件明显改善,到2017年,设区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其他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启动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到2020年,城市和县城完成步行和自行车道路体系建设改造,形成适宜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完善的公共自行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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