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区2018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6-18 22:03:56 小学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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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区2018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同安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等文件精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要坚持“统筹学位、片区申请、预约登记、遵循志愿、积分优先、电脑派位、调剂安排、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二、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目前在同安区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三、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1.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务工满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连续暂住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目前在同安区暂住;
3.申请人父(母)最近2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4.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但已接受处理完毕的。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务工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同安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随迁子女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安区且满一年,并在同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1.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市暂住、务
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但总分不超过10分。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预约登记。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母),按规定时间在区教育局的网上报名系统或指定地点进行预约登记。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母)备齐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务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有关积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件1),按规定时间到预约登记申请就读公办学校(第一志愿学校)现场缴交材料。
(三)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各校收集整理申请资料,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有疑问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区制定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计算办法,计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
(四)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各校要根据招生计划对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服务区户籍学生后,结合学校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上报区教育局并向并向社会公布。
(五)派位或安排入学。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安排入学;积分相同或者志愿学校学位已招满的,则以摇号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如对教育部门分配的学校不满意或逾期未到教育部门分配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区教育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五、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各校要提高认识,维护社会稳定,认真扎实地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校要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要将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完善考核。各校要科学制定招生计划,设立咨询电话,受理有关咨询投诉。教育局将对辖区内各校接收随迁子女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六、对于已经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七、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就学资格。
八、各校积分计算、摇号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九、其他: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非厦门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
2.本《实施细则》由同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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