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生创业政策2015
更新时间:2024-06-01 09:54:43 主持词 我要投稿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都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村经济专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1、能享受免费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经失业登记后,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参加见习培训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按当地补贴标准领取补助。
2、人事劳动保障无后顾之忧
浙江省规定,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都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要提供保障,消除灵活就业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提供哪些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学生处: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政府有相关扶持政策。目前,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半年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人员相关政策,包括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
没有学位证,只有毕业证,或者只有结业证或肄业证能否享受此政策?
省教育厅学生处:目前扶持政策主要针对应届毕业生,持有毕业证的大学生就可享受。取得结业证和肄业证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说是毕业生,一般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时,毕业生需要出示毕业证、身份证、学校的就业报到证等。
“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指哪些收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局: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有七大项。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交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等、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免交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免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其他类收费;免交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免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历届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局:对毕业6个月后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经失业登记后,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都可以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税收等方面有什么鼓励和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可免征营业税。另外,如高校毕业生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可致电12366查询。
自主创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来看,有以下这些: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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